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生下孩子的目的是要将否认强奸着绳之以法

发布时间:2011/8/22  浏览数: 354 次  浏览字体:[ ]
  

  近日,据媒体报道贵定县一16岁少女英子于10月29日产下一名女婴,而其生下孩子的目的是要将否认强奸英子的邱某某绳之以法。据称,今年1月的一个深夜,英子被其打工所在的五金店老板邱某某施暴,时至9月方发现怀孕。但此时报案,由于没有证据,让邱某某 至今仍逍遥法外。英子一家遂作出了“产婴证奸”的惊人决定。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贵定县公安局也于日前表示,将尽快对婴儿进行“DNA”亲子鉴定,让此案水落石出。

  其实,遭强奸后,将孩子生下作为证据以求告倒罪犯的受害女并不只英子一人。1999年夏天,安徽省界首市一名15岁少女被歹徒强奸后怀孕,为了将万般抵赖的罪犯绳之以法,决定将孩子生下;2000年9月,广东连平一名15岁的少女被62岁叔公强奸后怀孕,为保存证据,也走了将孩子生下这条路;2000年冬天,河南镇平县一名13岁的“放羊女”遭到同村的两个人一次次凌辱后怀孕,为了告倒恶人,她在家人的支持下,将孩子生了下来;2000年5月,广东省龙川县一名15岁的弱智少女遭人强暴之后怀孕,为讨公道,父亲为她选择了一条路子,让婴儿降世;2003年4月,辽宁盖州市某村一名存在语言障碍的15岁残疾女孩,被强奸后怀孕,为了找到强奸的罪魁祸首,家人让小鹃把孩子生了下来……

议题一:孩子能证明强奸吗?


孩子不用生下来照样能取得证据


  主持人:只有将孩子生下来才能取证惩罚犯罪吗?孩子的DNA鉴定可以作为对方是否实施强奸的直接证据吗?妇女在遭到性侵犯后该如何有效地保留证据,才能达到惩治施害人的目的?

  钟闻东(广州市律协刑事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把孩子生下来,作为惩罚强奸犯的证据,这完全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即使孩子不生下来,一样也可以有证据证实腹 中的孩子是不是邱某某的。据我向一些法医了解到的情况,做了人流以后,取出来的胚胎同样可以做DNA鉴定。别的方法还有羊水穿刺术等等。

  最关键的问题是,即使鉴定结果证实孩子是邱某某的,也只能证明英子和邱某某确实发生了性关系,并不能必然证明邱某某是在违背英子的意愿下,实施了强奸行 为。英子生下的孩子,只能成为证据链条中的一环,还需要与其他相关的人证、物证配合起来,才能证明邱某某的强奸罪。

科普和普法任重道远


  汤哨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律师):按我的推测,也许在农村,英子除了生下孩子,没有其他途径可以证明邱某某对他实施了强奸。也就是说,只有用这种方法, 至少证明发生了性行为,才能让公安机关去立案,再调查是否违背了她的意愿。如果光凭她口头说被强奸了,可能连基本立案的条件都不具备。另外,是否要这样 做,得看她当地的技术状况和她本人的经济能力。胚胎、穿刺这类方法,在当地有没有这样的技术呢?据我了解,在广州,做一个胚胎的DNA鉴定就要3000多 元。对于英子来说,拿出这个钱,也许比她生下这个孩子还要困难。我认为发生这样的事,一个原因可能是对现代科技不了解。

  曹宇瞳:我同意钟律师的观点,孩子只构成了证据链中的一环。而且,证明犯罪要有四个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等。总之, 我觉得生下孩子作为证据这种方法是完全不值得提倡的,无论对受害者本人,对孩子,对这个社会,都会产生恶果。而且,这与我们采取最有效、最合理的手段维护 自己的权利的法治精神也是违背的。我曾接触过一个涉嫌强奸的案例,该案中,并没有进行DNA鉴定,也没有留下精斑、血液等,但通过其他一些证据构成了一条 完整的锁链,法院据此同样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强奸罪。

  邹睿(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很多案例显示,不少受害妇女都采取了把孩子生下来的方法,来证明被强奸的事实,这其实显示了很多老百姓在法律意识方面存在问题。

洗掉衣物就洗掉了证据


  张晋红:我认为这件事涉及到国民的最基本的法律意识问题和证据意识问题。很多人根本不懂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这个案例可以看成是法治的代价,说明我 们根本没有普法到位。连最起码的,很多女性在受到侵犯的时候,该如何保护自己,而非迫于无奈地采取这样一种极端的方式。与其指责她们愚昧,我认为国家、政 府,也要负起普法的责任,因为有那么多人不懂怎样保护自己。如果妇女被强奸后没有怀孕,也没有保留证据,那连发生了性关系都无法证明,更不要说证明被强奸 了。

  如果英子在最初懂得留下相应的物证,她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你看,莱温斯基那条有克林顿精液的裙子,留了那么长时间,还可以作为证据,说明她有这个意 识。但是,我们国家很多妇女就根本没有这个意识。她们的第一个感觉就是很羞辱,要赶紧把这些衣物洗掉,这就是连基本的证据意识都没有。说明我们国家的普法 还没有做好。因此,这类事件提醒政府,如果我们在很多方面工作做好了,这样的事情就会越来越少。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算保留了这些物证,也不 能证明是强奸。这就涉及到:谁来证明,这种性行为违反了妇女的意愿。我国一直是由控方来担负这一方面的举证责任的。但我最近注意到,有的国家已经改变了这 个做法,也就是,采取举证倒置,由涉嫌强奸的被告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未违反对方的意愿。因此,我觉得在保护受害妇女权益的上,举证责任的分配也是要考虑的问 题。

  钟闻东(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教授、首届“广州十大中青年法学家”):举证责任的问题值得思考。其实,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我认为,有 一部分是适宜举证倒置的。比如说,涉及到精神病人、幼女,都是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只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了。

  汤哨锋:我认为主观要件也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来认定。例如,有没有搏斗,拉扯,有没有及时报案。法官可以根据客观的行为,来推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愿。

议题二:孩子如何监护?


“强奸生子”击中生育的法律空白


  主持人:孩子作为“证据”来到人世,会被家庭和社会所接纳吗,这对孩子公平吗?其合法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如果邱某某强奸犯罪事实成立,他因强奸犯罪行为生下小孩,他有没有作为父亲的权利?

  邹睿:这个孩子在法律上是非婚生的子女。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等同于婚生子女。也就是,国家对他们的保护是一样的,孩子的父母都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 虽然法律在规定的层面上给了他保障了,但从社会的角度说,婴儿的出生是由犯罪带来的,她的父亲面临惩处,她的母亲是个未成年人,因此缺乏一个健康成长的环 境。

  张晋红:我觉得把孩子生下来,客观上对这个孩子是不公平的。但毕竟她已经出生了。她的母亲本身是未成年人,因此无法尽法律上的义务。她的父亲也会提出,即 使是他强奸造成的后果,但他并没有同意让孩子生出来。这就涉及到,生育权到底是两个人的问题还是一个人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法律难题。我国法律规定,即 便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也要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在该案这样一个特定的背景下,如果强奸罪成立,父亲面临法律审判,承担监护责任是不可能的。法律也不应当给 予他监护权。在母亲未成年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第一,是由孩子的外祖父母享有监护权并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第二,更好的方式,是在母亲愿意的情 况下,将孩子送养给他人。虽然英子是未成年人,但是她是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另外,也还可以征询英子父母的意见。但是,目前这方面缺少程序上的规定。

  邹睿:我同意剥夺这个强奸犯的监护权,但是,他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还需不需要履行呢?义务是不能免除的。虽然孩子的出生并非是他的意愿,但毕竟是他的孩子,他就有抚养的义务。

  曹宇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所律师):我认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请求孩子的抚养费。另外,如果他的强奸罪一旦被认定,那他就要进监狱,就不具备监护 的条件了。至于他出狱之后,要不要剥夺他的监护权就是个问题。虽然民法上有规定,监护人若有品行问题,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可以剥夺他的监护权。但把他 放进监狱就是要改造他,如果他洗心革面了,你根据什么来剥夺他的监护权呢?

  汤哨锋:我认为这个监护权不应该由法律来剥夺,而应该看被害人的意愿。如果就监护权发生争议,再由法院考虑是否剥夺加害人的监护权。

  张晋红:这涉及孩子的监护权是不是理所当然地由自然的父母双方取得。在“强奸”这种特殊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直接剥夺加害人的监护权。在这方面法律仍是空白。

议题三:正义的代价是否太重?


政府要普法 个人要作出理性选择


  主持人:“产子证奸”可谓押上孩子一生的幸福,这是法治社会追究犯罪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吗?正义的成本是不是太高昂了?

  邹睿:英子用这种方式保留证据,有关部门要从个案中看出这是个社会问题,做好普法教育。另外,对于孩子来说,她的父亲面临惩处,她的母亲还没成年,她的权益无法保证,政府的救济一定要填充进来。

  钟闻东:我认为这跟私力救济有关。有的案子公安一时破不了案,当事人就自己千里追凶。司法机关要提高能力,给他们救济。

  张晋红:还有我们国民当中个体的理性问题。即便司法鉴定技术、法律环境等都没有问题,也还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她可能会有这样一种想法:我必须把这个 孩子生下来,证明男方是犯罪。为了达到复仇的目的,我是不计后果的,我不考虑对孩子公不公平。因此,我认为,即便普法工作已经到位,各方面条件也已经具 备,也不排除当事人有很高的法律意识,她也会存在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的国民在很多层面上是缺乏理性选择的。但是,我也认为,在公民已经 懂法的前提下,社会应该尊重个人的选择。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