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三为何能吸引如此高的关注度

发布时间:2011/8/22  浏览数: 484 次  浏览字体:[ ]
  

  对话人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李明舜

  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 王 芳

  《法制日报》记者 余 飞

  《法制日报》实习生 赵晨熙

  对话动机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后,关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报道不断,坊间的各种议论也一直未停歇。尽管婚姻法是一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但此次新司法解释受到如此高的关注度,也颇有些超乎寻常。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为何能吸引如此高的关注度?这种高关注度反映了哪些社会问题?今日《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全国律协民委婚姻家庭法论坛副主任王芳展开对话。

  □对话

  房价“抬高”新解释关注度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至今已有数日,但公众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关注热度丝毫未减。此前也有专家分析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仅是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并不是公众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准则,为何仍有如此高的关注度?

  李明舜:此次司法解释之所以会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主要是因为司法解释所涉及的内容都是与人们婚姻生活息息相关的,都是与人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问题。

  婚姻关系主要包括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些对一个家庭来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此次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这些内容都有涉及。以身份关系为例,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亲子鉴定作出了相关规定,这就涉及到一个家庭的繁衍以及夫妻间是否存在不忠的问题;对于社会上出现的骗婚行为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离婚问题上,也涉及到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而在财产关系方面,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重要的就是不动产也就是房产的规定。在这些条文中,有5条都是涉及房产问题的。

  可以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比较全面,尤其包括了财产、房产等问题,所以受关注度比较高。

  王芳: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现在我国的离婚率在不断上升,可以说谁都有可能面临离婚的困境,因此人们对此会比较关注。

  记者: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涉及房产的规定较多。而目前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关注,也多集中在涉及房产的条文上。

  李明舜:这个问题要从现在的社会大背景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婚姻越来越物质化、越来越具有功利性。人们在结婚过程中会更多地考虑到自己从婚姻中获得的利益,人们集中热议房产问题,也体现出人们对自己利益的高度关注。所以,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公布后,公众对那些今后有可能涉及自己利益的条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度,比如婚姻财产的归属问题、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等。

  另外,现在房价居高不下,购买一套房子的困难很大,而且房子的价值还在与日剧增。所以,房子不仅是婚姻的住所、家的载体,而且是非常重要且来之不易的财产,因此公众势必会对此给予高度关注。

  还有一点就是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如果离婚后没有房子了,可能连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也是人们关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涉及房产内容的一个原因。

  女性利益是否被忽视

  记者:从目前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关注度来看,在房产之外,大家还认为新司法解释忽视了女性的利益,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对女性而言是不公平的。

  李明舜:应该说这次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还是比较中立的,并没有显性的对女性有歧视。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作出的是中立的规定,但是具体到个人身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一直以来,我国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因此法律在考虑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过多地从男性的角度来考虑,这些问题在女性看来,会被认为存在着不公平。

  比如说房产的问题,现在的婚姻都是男婚女嫁,一般而言,房子是由男方来准备,女方则是准备嫁妆,而结婚几年后,房子的价值会越来越高,而嫁妆却已经消耗光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男方会得到更多的经济收益,而女方的收益会比较少。随之而来的就是抚养问题,在确定子女的抚养权时,要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和经济条件,但是女方没有房子、经济收益也小,自然在争夺抚养权上处于劣势,很有可能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

  在我看来,法律仅仅制定中立的规定是不够的,应该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也就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人群的保护。在法律的实际执行中,应该更加注重男女平等,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关注他们的利益。当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法律,做到真正的平等。

  王芳:之所以会被认为对女性不公平,其中一个原因在于不少人对新司法解释存在误读、误解。比如新司法解释第十条关于婚姻双方在婚前贷款购买房产的规定,很多人看了这一点,就认为房子的首付是谁付的,就写谁的名,最后离婚了,即使女性在婚后与男方共同还贷,也无法获得房产和相应的补偿。但是在新司法解释的第十条中已经明确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说女方还贷是有补偿的,而且双方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最后离婚时房产是双方协议处理,还是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许多人并没有真正地了解法条、解读法条,误解了相关规定,认为对女性不公。

  新解释真正亮点被淹没

  记者:新司法解释在生育问题上也作出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不过,就目前公众的关注点而言,大家似乎对这一保障性条款没多少兴趣。

  李明舜:这些问题的受关注度确实不高,其中有多方面的原因。就生育权来说,公众对其不怎么关注,是因为人们对社会性别的敏感度不高,也就是所谓的男女平等意识还不够高。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原因就是,与房产等相比,涉及生育权争议的问题在生活中并不是很常见,并不是与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有关系,普遍性不高。

  王芳:这主要因为在平时的生活中,甚至是在法院办理离婚案件中都很少涉及这些内容。在我们办理的婚姻诉讼中,大部分都是离婚的,而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等财产问题可以说在每个案子中都会涉及到,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而涉及女性生育权等问题的案件非常少,所以人们也不会去关注这些规定,而是去关注与自己利益更大的房产的相关规定。

  李明舜:但实际上,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生育权等方面的内容很有意义,对女性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规定不但保护了女性的利益,而且还对促进男女平等有很大帮助,公众应该对这些内容多给予一些关注。

  王芳:新司法解释中很多条款在保护妇女上都有很大的作用,这才应该是新司法解释的亮点,但却被人们忽视了。比如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一些重大理由,比如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点其实对女性的保护力度很大。过去有的夫妻准备离婚了,但一方开始转移财产,另一方也没有办法,无法提出分割财产,最后给自己造成损失。这次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夫妻中的受害一方,大多数为女性。

  对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们也要有相应的思考。第一,我们的婚姻观念需要调整,对于婚姻不要再抱着那种功利的心理,为了赚取利益而结婚;第二,传统的婚恋习俗要改正,以前都是男方准备不动产,也就是房子。现在婚姻双方可以一起来准备房子,共同来负担,最后也可以共同来署名。夫妻双方可以根据经济实力来分配。这样的话,双方都有付出,也可以都有回报;第三,我国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之后,逐渐由以前的强调夫妻是一体,变为了现在除了强调夫妻一体外,更加充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

来源: 法制日报
  友情链接  
宿迁人才网 宿迁交管网 宿迁违章查询 网上宿迁 宿迁西楚网 宿迁房产网 宿迁中级人民法院 宿迁市公安局信息网
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 宿迁医疗事故律师网 宿迁离婚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房地产律师网 宿迁法律顾问网 宿迁劳动争议律师网 宿迁知识产权律师网
宿迁律师网 宿迁保险理赔律师网 宿迁交通事故律师网 宿迁仲裁律师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中央电视台 江苏监狱网 法律图书馆
宿迁律师网 经济与法 今日说法 中国警察网 新闻1+1 中国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庭审现场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