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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25年未给当事人送无罪判决书续:称可能遗失

发布时间:2011/8/24  浏览数: 391 次  浏览字体:[ ]
  

  昨日下午,沅江市法院就本报8月19日《湖南农民因粮获罪成劳改犯 无罪判决》的报道作出回应,称当年平反判决书多达数千件,因此大多数判决书委托乡政府送达,不排除在乡政府这个环节出现遗失的问题。该院建议钟枚生采取正常的行政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

  在一份沅江法院发给本报记者的情况说明中称,该院专门成立了钟枚生事件调查处理小组,到钟枚生原来所在的白沙乡、现在的共华镇宪北村实地进行调查了解,尽最大的努力找到可能的知情人,进行走访、询问相关情况。但钟枚生被判刑是在1961年,24年后(1985年)被平反改判无罪,且具体当事人现大多离世,相关原始档案及证据难于查找。

  该院称,据该院留存的档案显示,1978年,当时的沅江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据1978年12月1日的《复查申诉登记表》记载:“被告家庭出身土改时划为中农,1960年判刑时无依据地改为漏网地主,其父被戴上了地主分子帽子,属错定成分,应予改正。”但针对犯罪判决本身“维持原判”,钟对盗粮一事是承认的。

  据曾经接触过此案的该院退休法官秦阳春(现年73岁,1985年时任沅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回忆:1979年以来,全国展开了针对在特定年代发生的冤假错案的平反工作。当时的沅江县成立落实政策领导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清理、复查,共宣布平反案件上千件。1985年12月18日宣判无罪的钟枚生案件即是其中之一。“对于这类平反案件,我们应当从当时的历史环境及法制环境去考虑。”

  法院称,当时沅江县人民法院经手的类似钟枚生此类案件的改判有数百人之多,判决书的送达也应该会按照统一的程序与步骤进行。拘于当时的条件与工作方式,另外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仅从沅江县城到当时的白沙乡即需要经过两个轮渡),判决书大多委托当事人所在的乡政府代为送达。“由此分析,不排除由于当时的人为的一些因素(层层转送、相关被委托人失误),致使判决书遗失。”

  对于该事件的处理,该院称将“与当事人及代理人协商,建议采取正常的行政或法律途径进行处理,按规行事,依法办事。”

  记者倪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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