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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马彦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发布时间:2011/9/19  浏览数: 273 次  浏览字体:[ ]
  

宁夏高院副院长马彦生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

资料图:马彦生

新华网银川9月19日电 (记者曹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8日下午通过了撤销马彦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此前自治区纪委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彦生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审查,马彦生在任吴忠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205.9551万元,接受礼金8.0786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现金、金条合计14.98万元,共计229.0137万元。

自治区纪委认为,马彦生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给予马彦生开除党籍处分;建议撤销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职务;建议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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