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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以来,日本蓄意窃取钓鱼岛主权的意图愈发明显

发布时间:2011/9/27  浏览数: 221 次  浏览字体:[ ]
  

  钓鱼岛历来就是中国的主权领土,但自去年9月份中日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以来,日本蓄意窃取钓鱼岛主权的意图愈发明显。在日前举行的中日东海问题研讨会上,有关专家对《经济参考报》表示,在此背景下,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力度,并进一步申明和加强对其主权的管辖。

  钓鱼岛位于东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东,台湾省的东北,是我国最东端的岛屿。钓鱼岛距中国福建省东山岛约190海里,距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0海里,距琉球群岛的与那国岛约78海里。钓鱼岛指的是一组岛屿,除主岛钓鱼岛外,还有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飞濑(岩礁濑)等岛礁,散布在东经123°20′—124°45′,北纬25°44′—26°00′的海域中,陆地面积共计6.5平方公里。钓鱼岛周边海域渔业资源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闽台渔民的重要渔场。人所共知的“埃默里报告”认为,东海陆架盆地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新动向

  2011年8月24至25日,《经济参考报》记者乘中国海监“51”号船目击了中国海监在我国东海海域开展定期维权巡航的全过程。

  在此期间,于2011年8月25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在我国东海天外天油气田北侧约9海里处,一架日本飞机在我国海监船上空500-800米处盘旋两周,并于北纬28°39’东经124°59’附近海域投下三个物体。现场专家认为,该物体从形状上看疑似反潜声纳浮标。

  “自日本海上保安厅非法抓扣中国渔船和渔民事件以来,日本针对钓鱼岛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动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金永明表示,目前,日本正试图强化对钓鱼岛的直接防卫,完善反侵犯领海法制,宣传日本对钓鱼岛问题的立场与态度,并制定应对中国海洋战略的基本方针。

  “在防卫方面,日本也在试图强化 针 对 中 国 的 西 南 方 向 岛 屿 的 部署。”金永明说,日本2010年12月17日推出了《防卫计划大纲》及《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2011-2015),其特点为:由不直接对抗威胁型向应对威胁型转换,放弃了以前的所谓“专守防卫”;由基础防卫力向动态防卫力转换,以提高自卫队的机动性及灵活性,包括加大装备及其适用范围,体现日本的高度防卫力。

  金永明指出,日本防卫政策的调整及防卫力量的新布局,将提升区域安全紧张度,特别具有警戒中国军事动向的意图,并严重影响我国的周边海洋安全环境。为此,我国应该密切关注日本在接近我国的附近岛屿加强防卫力量的动向。

  记者从中国海监部门了解到,自2006年7月起,中国海监派出执法船和飞机,在我国管辖海域开展定期维权巡航,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目前的形势是:中日双方都在争取钓鱼岛的控制权,且两国均坚持自己的立场,不肯后退。”外交学院国际关系所教授、日本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永生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

  中日海洋问题四争议

  金永明在中日东海问题研讨会上表示,目前中日海洋问题争议主要体现为四点:包括海域划界争议,资源开发争议,岛屿归属争议和海上安全冲突等,第一,海域划界争议,我国依法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论,日方坚持以“中间线”划界,其中还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归属这一核 心 问 题 ; 第 二 , 海 洋 资 源 开 发 争议,特别是有关春晓油气田开发问题的争议;第三,冲之鸟礁问题,特别是在其为岛还是礁的认定方面或法律地位上的分歧与争议;第四,东海海域巡航执法冲突及构筑危机管理体制上的对立与分歧。

  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曾撰文指出: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不仅趁甲午战争的胜利之际抢占了钓鱼岛,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

  据贾宇分析,日本关于钓鱼岛主权的所谓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谓无主地先占,二是所谓时效取得。但此二者从国际法的角度上皆不足以立论。

  国际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无主地,乃是未经其他国家占领或其他国家放弃的土地。事实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明朝时起便由中国政府作为海上防区确立了统治权,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尽管这些岛屿因环境险恶,无人定居,只有渔民季节性居住,但无人岛并非无主岛。钓鱼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日本朝野对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档案以及官员的公文、信件,皆记载和证明了这一点。既不是无主地,日本对钓鱼岛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为不产生合法权利”是基本的国际法原则,日本的所谓“先占”是恶意的、非法的,是不成立的,不能产生国际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谓“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通过所谓“时效”取得对钓鱼岛的主权。国际法上所谓领土的“时效取得”,一直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国际司法实践从未明确肯定过“时效”是一种独立的领土取得方式。至于“足够长的一个时期”究竟有多长,国际法并无50年或100年的定论。

  中国政府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外交政策中,一贯反复多次申明“钓鱼岛是中国领土”。“中国在此方面申明和表态是正当和符合国际法规范的。”周永生说,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渔猎、开发、生产,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种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的“领土条款”,明确规定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重申了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的法律属性。2009年,中国海监执法船开赴钓鱼岛,既是依法行使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也是中国行使对钓鱼岛主权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去年撞船事件以后,中国对钓鱼岛周边海域进行常态的巡航,此为对主权管辖的实质性举措。

  中国应有效行使和巩固对钓鱼岛的主权

  有关专家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鉴于日本一步步加强对我钓鱼岛等岛屿的非法武装控制,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力度,进一步出台实质性举措申明和加强对岛屿主权的管辖。这些相关建议包括:

  首先,深入批驳日本针对钓鱼岛的政府见解,如1970年9月1日琉球政府关于钓鱼岛领土权的声明和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关于钓鱼岛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以证明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同时,从历史、地理和国际法的角度确认钓鱼岛为我国的固有领土。

  第二,分析中日美关系与国际条约效力及其对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影响。

  第三,对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存在的问题与发展趋势进行剖析。

  第四,探讨两岸合作应对海洋问题的可能性。

  第五,研析构筑海上危机管理体制及执法联络体制的问题。

  第六,进行利用法律方法解决钓鱼岛问题的可能性。

  第七,探讨中日解决海洋问题的新机制,包括构筑能源共同体的可能性,合作管理海洋等,以消除分歧与对立,扩大共同利益。

  第八,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要义,并进一步增强我国海洋政策的对外宣传力度。

  第九,我国东海维权应适度增加巡航次数。记者 文婧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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