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宿迁律师网
沭阳律师网声明: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于沭阳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新区恒基大厦大厦17楼
电话:13013900543 站长:姜亚春律师
沭阳律师事务所、沭阳律师、沭阳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