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茗山村村委会主任陈伟峰与村支书吴国强合谋挪用失地农民保险费,昨天被海宁市法院一审以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因沪杭客运专线建设涉及征用茗山村土地,该村村委会根据市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规定,决定由时任茗山村村委会主任的陈伟峰负责管理被征地农民所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险费。在收缴保险费过程中,陈伟峰擅自将部分保险费存入自己的账户,并与时任茗山村村党支部书记的吴国强合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各自所经营公司的营利活动。其中,陈伟峰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7万余元,吴国强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案发前被挪用款项均已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伟峰、吴国强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检察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