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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伤人记录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书

发布时间:2011/11/20  浏览数: 236 次  浏览字体:[ ]
  

  哈尔滨市出台规定,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的,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书。

  按照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犬只有两次伤人记录的,犬只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条例》要求,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人后,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或者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书,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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