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 言 列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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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29 来自:123.178.62.57 |
吴阿姨是一名“专职”小时工,长期为我们公司服务,工作内容是打扫卫生,工作时间一般都是每周两到四小时,工资是按时间算的,一月结一次。最近她突然跟我们提出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她还说如果我们不跟她签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她支付两倍工资。我们以前一直觉得请吴阿姨打扫卫生不用签劳动合同。但经她这么一说,我们也有点发懵,不知道到底该不该签书面劳动合同。
请问,我们请小时工需要签书面劳动合同吗,不签否有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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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你们公司请小时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我国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吴阿姨的工作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她与你们公司之间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宿迁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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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27 来自:218.93.203.78 |
大学毕业后,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公司派我到外地培训学习了两个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我要求提高工资待遇但没得到答复,合同终止。公司表示若不续签,必须赔1万元培训费,否则不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
管理员回复: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你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用人单位要求返还培训费的请求,是不合理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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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26 来自:114.239.22.138 |
我母亲去台湾,需要证明她和她哥哥的关系的亲情公证,需要带哪些证件 |
管理员回复: 如果你是宿迁本地人,具体你可以与宿迁市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0527-84368538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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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26 来自:218.93.203.78 |
我和邻居张某因为相邻关系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我被打伤。我将张某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当时在场的邻居韩某的证言。法官告诉我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开庭时韩某需要出庭陈述,但韩某不愿得罪人不想出庭。请问:证人韩某出具了书面证言还必须到庭吗? |
管理员回复: 证人应该出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如年老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或者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但证人韩某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出庭的情形。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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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7/26 来自:218.93.203.78 |
前不久,我外出会友,晚上10点开车回家时被小区值班保安拦住,说是院里已停不下车了,指挥我把车停放在了小区大门口对面的马路边。谁知第二天凌晨5时我便被巡逻的保安员叫起来,说是发现我的车不见了。当时我就报了案,但半个多月过去了,至今什么消息也没有。我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物业公司称,尽管是物业公司保安指挥将车停在小区外,但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协议,物业公司只对小区内停车安全负责。请问,物业公司对我所丢失的轿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
管理员回复: 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对业主车辆管理等职责。对业主车辆的管理,一般情况下,以小区内和小区外为分界线。小区之内,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不容推卸;小区之外,业主的车辆丢失也好,被损坏也罢,与物业公司无关。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业主的车辆停放在小区附近,物业公司同样应当承担保管责任。所谓特定情形,至少应当包含这样一种情况:业主根据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保安的指挥,把车停在小区附近。因为,这种情形下,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交付保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人,对于保管物——停放在小区附近的车子,负有保管责任。这种状况随着近年来居民购车日益增多而车位逐渐减少的现象越来越突出。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小区因车位紧张,物业公司的保安指挥你把车停放在小区大门对面的马路边,物业公司即负有保管该车的义务,现在车丢了,是因为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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