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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1/5/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去年我处了个对象,今年3月按习俗给了女方1万元彩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准备五一举行结婚仪式。4月,我在上班时被刀具切去了三根手指,造成了肢体残疾,女方想跟我分手,我要求她退还彩礼,可她不同意退还礼金。请问我能要求她归还彩礼钱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你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因此,彩礼还是可以要回来的,不过前提是以你们双方离婚为条件。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5/4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214.238
我们家现在房屋拆迁和人口土地,但是我老公习性很差,不顾家,自己想把钱拿去自己处理,我该怎么取得这些钱,我有三个孩子,二个女儿22、24和一个13岁的女儿,我如果和他离婚能拿到这些钱吗?我的孩子能分到钱吗,
管理员回复:

    由于该房屋及土地是家庭共同财产,你们可以要求予以分割。在领取相应的拆迁款时,拆迁单位应该在你和丈夫一同到场的情况下才可以将钱给付你们,所以如果拆迁单位私自将钱分给你丈夫个人,那么你是可以要求拆迁单位给与赔偿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
发表于:2011/5/3       在线聊天              来自:112.1.171.238
5年前,我4岁的女儿意外身故。为避免睹物思人,在医生建议下,我们将女儿所有的照片、物品、用具都销毁了。可是后来,我女儿曾入托的幼儿园在搬迁整理档案时,发现了我女儿入托报名时交来的一张底片。我们夫妻得知后欣喜万分,便将这张珍贵的底片交给某图片社冲印。谁知过了几天,图片社却告知底片已损坏,并按有关规定给付了我们一些经济赔偿。这让我们夫妻俩难以接受。请问我们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最高人法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由于该底片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所以你可以要求该单位给与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5/3       在线聊天              来自:112.1.171.238
你好,我是泗阳人 我老公是安徽人 我和他以前在安徽领的结婚证。他以前因为强奸罪坐牢现在已经出狱,我想起诉离婚在泗阳起诉可以吗?
管理员回复:

    离婚诉讼中,起诉离婚应该向被告所在地或领取结婚证所在地进行诉讼。由于其已经出狱,所以只能在上述两个地方起诉解决。如果你能够在其出狱前起诉离婚,则可以在监狱所在地提起诉讼。由于其触犯的罪名比较伤害夫妻感情,所以法院会根据情况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5/3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5年前,我4岁的女儿意外身故。为避免睹物思人,在医生建议下,我们将女儿所有的照片、物品、用具都销毁了。可是后来,我女儿曾入托的幼儿园在搬迁整理档案时,发现了我女儿入托报名时交来的一张底片。我们夫妻得知后欣喜万分,便将这张珍贵的底片交给某图片社冲印。谁知过了几天,图片社却告知底片已损坏,并按有关规定给付了我们一些经济赔偿。这让我们夫妻俩难以接受。请问我们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管理员回复:

     本案中的这张底片是你已身故女儿的形象载体,它的丢失意味着关参谋用以纪念身故女儿的唯一载体的永久性灭失,给你夫妻俩造成的精神损害可想而知。

     根据《最高人法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据上述规定,胶卷(底片)明显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而其永久性的灭失无疑将会给你们夫妻二人带来精神损害,理应赔偿精神抚慰金。而图片社所称行业规定属于其行业内部的经营服务规范性文件,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故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本案中,你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图片社在给予经济赔偿的同时,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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