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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女士
发表于:2011/3/27       在线聊天              来自:114.86.147.230
09年11月份我从家里搬了出来,一直分居到现在,已有将近一年半的时间。对方也同时把一直生活在我父母家的5岁的女儿给偷偷带走了,至今未见过面。现在我居住在上海,但我是外地人,对方也居住在上海,但是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他是泗洪人,请问我现在想起诉离婚应该去哪里起诉?大概要多少时间能判?
管理员回复:

    起诉地可以选择结婚登记地也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多长时间能够判决取决于案件情况,一般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你依据分居来起诉离婚,那么你需要同时提供因为感情不和才分居的证据。如果你希望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可以起诉主张自己的观点。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小金
发表于:2011/3/27       在线聊天              来自:112.3.31.22
你好,我想问一下小孩户口迁移的问题。小孩户口在男方所在地,如何办理迁移到女方所在地。。。
管理员回复:

    如果你已经购买了房屋,那么你可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如果你与对象已经离婚,则需要携带相关的判决书前往派出所办理,如果判决书没有将孩子判给你,那么你是无权将孩子户口变更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3/25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2010年8月,李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2000元。但到了发工资的时候,该公司却以种种借口克扣其工资。今年初,该公司竟无任何理由地将其辞退。李某于是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公司辩称,双倍工资差额和赔偿金都是对单位的处罚,两者只能择其一;并且依据法律规定,只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未规定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那么,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同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吗?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上述两种责任是针对不同的违法事实制定的,重复适用并不冲突,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应包括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赔偿金。该公司的辩称无法律依据。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丰收
发表于:2011/3/24       在线聊天              来自:123.15.53.5
姜律师你好,我看了今天的今日说法,我想知道袁杰现在的生活状况,还想和她联系
管理员回复:
您可以与以下地址的联系人联系。湖北省武汉市西马街熊家台社区居委会联系或与武汉市警予中学校长叶蓓联系,叶校长的电话:027-82856957,您应该是位好人。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3/24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2010年8月,孙某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1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孙某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李某顶替其上班。李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李某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管理员回复: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的职工。 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李某没有与该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工程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李某与该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私自替班行为。虽然李某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李某不是该工程公司的职工,故李某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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