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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3/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姐姐10年前收养了一个女孩,现在孩子十三岁了,不服管教,屡次顶撞父母。请问养母女关系能解除么?
管理员回复:

    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因为被收养人已经十三岁,因此如果要解除收养关系,必须征得女孩自己同意,否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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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3/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前几天,我结婚时在某饭店包桌。当我向该饭店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包桌已经优惠过了,不能再开发票;如果非要发票,那就要加钱”。请问,饭店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管理员回复:

    饭店拒开发票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商家以任何借口拒绝开发票都是不允许的。在发票管理中,只要顾客消费了,商家就应为其出具发票,商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具发票,即使享受了打折的消费价位,也不能拒绝开具发票。商家不开发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变相的逃税行为。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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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3/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父亲和张某等个牌友在家里打牌,其间父亲突然趴倒在桌子上,并出现嘴巴歪斜等症状。张某等人害怕承担责任,全部从我父亲家离开,父亲最终因抢救不及时去世。请问,张某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管理员回复:

    张某等3人不作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张某等人和你父亲相约在一起打牌,该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们之间在发生危险时,具有对自身及其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张某等人有能力履行,却未履行该义务,导致你父亲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不作为行为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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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3/19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2006年买房入住,当时合同上约定入住两年内办完产权证明,而开发商直到今年9月才取得产权证明,请问我该从何时交物业费?
管理员回复:

    物业费应当以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所以,钱先生从2006年就得交物业费。对于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钱先生可通过协商、投诉和诉讼等途径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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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3/19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可用人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纳社保,现在单位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补偿吗?
管理员回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员工缴纳社保,朱先生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如果单位不补缴,朱先生可以去社保中心的保险稽核科进行投诉。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与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朱先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该用人单位要求按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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