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 首先应肯定的是,李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也分别指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某与章某似乎是假拆伙真逃债,其行为违法;但实际上就是他们真拆伙,彼此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也必须负连带责任,而不能以已经拆伙、协商好债务分担为由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造成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李某与章某通过假拆伙,借以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当属其列,故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六条还指出:“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可以对李某、章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