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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深山
发表于:2011/1/27       在线聊天              来自:222.59.141.46
我是启东人,2007年到南通二建湖滨新城商务大厦项目部门卫工作近三年。每年都与项目部签了劳动合同。2010年6月22日因在管理民工车辆时发生冲突后向干部呼求。他们不理我,导致我情绪失控漫骂干部。事后项目部将我开除回家并处于500元的罚款。 前不久在网上看到劳动法47条在规定:被开除人可得到3个月的工资健身卡为补赏。现与项目部老板多次交涉被拒绝了。故来信求助于你们。
管理员回复: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从该条规定来看,没有给付3个月的工资健身卡为补赏的说法,但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多少取决于您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会给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爱猪猪
发表于:2011/1/26       在线聊天              来自:115.56.185.220
您好,您说的房产证件就是房本是么?房本上的名字还是我妈妈的,还没有换成他的名字,只是写了一个协议。另外,关于他的威胁加恐吓,我该怎么办?他还打我了,我可以向公安局报案么?
管理员回复:

是否报案你可以自己选择。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4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前不久,我发现我妻子与地方人员苏某有不正当关系,已经严重伤害了我们夫妻感情,我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这期间,她在我外出执勤之际,伙同苏某将我们家中价值15万多元的电器、家具和首饰等物品转移一空。请问: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何法律后果?我是否可以强行抢回这些物品?
管理员回复: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你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你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4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李某与章某因合伙经商,向我借款30万元用于周转。近日,我向他们索回本息时,李某说他们已经拆伙,我的钱他们言明由章某还,章某也表示愿意还,但称目前经营困难,没钱还债。后经我打听得知,因经营亏损,李某与章某在分掉、隐匿大部分财产、利润后,假装拆伙,由家境拮据的章某继续经营,实则让其以“资不抵债”逃避债务。请问,他们拆伙后约定了债务的偿还人,其他合伙人就不用担责了吗?
管理员回复:

  首先应肯定的是,李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也分别指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某与章某似乎是假拆伙真逃债,其行为违法;但实际上就是他们真拆伙,彼此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也必须负连带责任,而不能以已经拆伙、协商好债务分担为由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造成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李某与章某通过假拆伙,借以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当属其列,故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六条还指出:“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可以对李某、章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4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现已严重资不抵债,债主经常上门催债,弄得我寝食不安。我知道我国有破产制度,但我不知道个人如何申请破产,请问,个人资不抵债能申请破产吗?
管理员回复:

  我国确实确立了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适用对象、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条亦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的对象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属于法人。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是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也就是说,个人资不抵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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