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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1/1/27       在线聊天              来自:114.239.87.93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关于寻衅滋事的判罚 我有个朋友于10年12月因寻衅滋事被抓,。我这个朋友因和几个人打牌输了好几次,输了点钱,在一次打牌时发现其中有一人抽老千玩鬼,才发现自己被骗了,当场就拿走了那个玩鬼的身上的钱,因之前输的多,气不过,就找了另外三个朋友把那个玩鬼的人打了一顿,又让其写下一张八千块欠条,要其还钱,后来这个玩鬼的人报警,并按约定到那三个朋友的门市还钱,被警察抓住,我那朋友因不和他们在一起未被一起抓,得之这情况,第二天,我那朋友自己去派出所自首,第二天派出所的逮捕证下来,是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半个月后那三个朋友都出来了,他还没有出来,我想咨询下,像这种情况会被定什么样的刑罚。谢谢
管理员回复: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具体量刑需要参照犯罪嫌疑人口供、社会危害性大小。有无前科等情节来量刑。由于有自首这个情节,所以法院会减轻处罚。如果您所述没有情节,那么一般会在一年左右。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深山
发表于:2011/1/27       在线聊天              来自:222.59.227.64
姜律师: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我在工地工作了二年又七个月。日工资55元,因我每天上班17小时,经交涉后由项目部追加到日工资90元。现我人在启东,患病期间,不方便前来宿迁为自己维权。能否请求您的法律援助?
管理员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电话联系,所以不再多述。如果需要,到时再联系。祝你新春快乐!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于去年底将新买的轿车向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规定: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此条款,保险公司未作任何明确提示。两个星期前,我父亲在我出差时将车借给了我表哥。当晚,该车被盗。我表哥不富裕,我不想向他索赔,因此向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却被拒绝,理由是借车不是我允许的,且我不愿意要求表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管理员回复: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向你理赔。一方面,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你作为投保车辆的登记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盗抢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后,依法享有该车的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应的合同权利。另一方面,虽然合同约定非经你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而被盗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由于保险公司当时并未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特别说明,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合同中对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对你不产生效力。再一方面,你对表哥赔偿权利的放弃并未影响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轿车被盗是因盗车人的盗窃行为引起,你表哥借车与轿车丢失的保险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在向你赔付保险金后可以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通过向盗车人追偿获得救济。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于2008年4月进入一家旅游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前,因为工作上的一些事情,我与经理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公司就把我给辞退了。2010年年底,我以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劳动仲裁的工作人员说我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了,不能管我的事情了。   请问,我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了吗?
管理员回复:

  对于你问到的“要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起算”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实务界还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起算点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但也有观点认为应当自知道侵害发生之日起算。目前,从仲裁实例的角度来看,有的劳动仲裁机构倾向于认为应当自知道侵害发生之日起算,从而导致申请人的请求因时效问题而无法实现。这一点,特别提醒各位劳动者注意,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还是尽早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以免在实践中因为诉讼时效的问题而“吃亏”。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ZC
发表于:2011/1/27       在线聊天              来自:121.31.164.196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_如何理解?
管理员回复:

   您的问题表述不清楚,所以我们无法给与回复,如需要,可以将问题表述清楚,我们会及时予以回复。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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