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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1/1/3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今年3月,我与某啤酒厂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啤酒经销合同。合同约定,我独家经销该厂生产的啤酒,厂家垫付一定的利润给我,我不得再经销其他品牌啤酒。由于该种啤酒不合消费者口味,销量很小,我觉得利润空间有限,于是就瞒着厂家偷偷经销了其他品牌啤酒。不料厂家很快知道了此事并扣除我1.5万元的违约金。我认为,厂家的这种行为分明是强买强卖。请问,厂家禁止我经销其他品牌啤酒的合同有效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外,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就有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和厂家之间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范畴,故该合同属于“自成立时生效”的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你和厂家之间自愿签订的啤酒经销合同,并不在上述无效情形之列,亦不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因此,厂家禁止你经销其他品牌的啤酒经你同意,且先预付了利润,该合同是有效的。至于你认为厂家的这种行为属于强买强卖问题,那是你对法律的误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通常所说的“强买强卖”仅指经营者强制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而不包括厂家与经销商、上一级经销商与下一级经销商之间的经销行为。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3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2007年3月,刘某投资、登记、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公司。2009年5月,公司因经营之需,曾向我借款15万元。半月前,当我前往向公司索要借款时,得知刘某已于一个月前将公司转让给他人且其本人已经下落不明。而现有公司认为,该借款系公司原投资人刘某在转让前所负,公司转让应视为原公司消灭、新公司产生,且其已经给付对价,故现有公司没有义务偿还原债务。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现有公司支付原来的欠款?
管理员回复:

  虽然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且已被转让,但你仍有权要求现有公司承担债务。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经济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且由企业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不是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投资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一方面,公司被转让后,仍应承袭原来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即其已经明确转让属于企业变更登记的范畴。这种变更,只能使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仅仅属于企业经营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而不是原企业的消灭、新企业的产生,也不影响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据此,本案虽因刘某的转让致使公司的投资人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只是公司内部投资者的调整,并不等于公司本身的属性、内外部的其他条件等也随之发生了改变,原公司依然存在,其权利、义务也依旧,其中当然包括必须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当然,现有公司在承担给付义务之后,可以依据转让合同向刘某追偿。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3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前不久,我驾驶新购买的沃尔沃轿车在路上越线,与对向而来的一车辆相撞,造成对方车主受伤及双方的车辆严重受损。因是我越线驾驶造成事故,对方要求我全额赔偿他的损失,但我经调查了解到对方的机动车是报废车。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减轻我的事故责任?
管理员回复: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违章驾车造成对方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主要看三个标准:一是看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不应负事故责任;二是看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三是看当事人过错的程度。本案中,虽然对方驾驶报废车辆属于违法行为,但这个原因与事故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对于对方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关于“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但并不能成为减轻你事故责任的理由。值得注意的是,报废车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你只须赔偿对方人身方面的损失,而对报废车的损失如修理费等,有权拒绝赔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小小
发表于:2011/1/29       在线聊天              来自:180.99.38.104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方与对方的合同09年12月因合同到期自然终止,10年12月我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要求对方1、返还保证金 2、支付违约金 3、承担仲裁费。后对方给我方发函要求和解,我方遂回函“若贵公司在11年1月28日之前返还我公司保证金,则我方就此事撤销仲裁”。我方今天查看公司账目发现对方昨天确实打了保证金过来。请问现在我方必须撤销仲裁吗,还是只要变更仲裁请求可以仍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承担仲裁费呢?我方回函中的“此事”可没有说包括违约金啊!谢谢(对方托了这么长时间,不追究违约责任有点气不过,呵呵)
管理员回复:

    您的回函,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如果你坚持要求仲裁,则对方可以出具该回函答辩,这样一来对你方是不利的,所以我们建议您撤诉。否则您将承担败诉后果。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1/1/28       在线聊天              来自:180.99.35.19
您好姜律师:我家拆迁赔偿了2套拆迁安置房,我大伯(单身,无子女,精神有障碍)也赔到了1套,现在3套房子的钥匙都在我父亲手里。我大伯一年前就不知去向,到现在也没有消息,我父亲是他唯一的亲人。我想请问一下,我大伯这情况算失踪吗?如果是,那我父亲是否有权利代管他的这套房子?还有如果大伯一直不回来,我父亲能否把房子卖了?这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走程序呢?谢谢
管理员回复: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您的父亲有资格申请宣告失踪。在您的大伯被宣告失踪后,您的父亲可以处分该财产。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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