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与原来曾经工作的某农机制造厂之间存在劳动合同,该厂被新公司兼并后,按此次兼并的要求你自然可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新公司的职工。但是由于你不知道这一情况,新公司以已经在报上公告而你不按时回来为由,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你们双方争议的关键是新公司的这一通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对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可知,对于重要事项的通知方式,应当是在通过直接通知、邮寄通知无法通知到,也就是在被通知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这种公告通知的方式。而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接受你们厂的新公司并没有采用直接通知和邮寄通知的方式,不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因而该通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仍然有权利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与新公司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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