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的朋友在事故中承担全责且致一人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其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的流程包含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段,一般最长时间是三十七天,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一般一个月左右,法院审判阶段,一般一个月左右。这就是刑事案件时间上的相应规定。
关于量刑。如果能够及时赔偿且得到死者家属谅解,那么是可以被从轻减轻处罚的,在公安阶段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由于公司暂时没有能力赔偿,所以如果想取保候审会很难操作。
关于律师收费,我们会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来收费。具体收费也需要结合案件情况和你方的要求来考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您问及的问题涉及不当得利的问题,所谓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如果您确有证据证明您多汇款了一万元,比如您可以提供票据证明,那么您可以向对方要求返还,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你与中介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双方之间即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作为中介公司来说,保证出国劳务顺利成行,保证劳务工种符合合同约定,保证劳务报酬不低于合同约定,是其应尽之责。中介公司虽然促成你的出国劳务之行,但工种却从注塑工变成分拣垃圾,即便工作时间不变、工作报酬不变甚至高于约定,也应当认为中介公司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因为,工种的变换并未征得你的同意,而且垃圾分类分拣工作,并不十分体面,你心中自然毫不情愿。
当然,工作体面与否并不是主要的,关键是中介公司未能履行出国劳务合同约定的承诺,未能让你走上注塑工的岗位。出国劳务变成分拣垃圾,中介公司也许是明知故犯,为赚取中介费,而故意将垃圾分类分拣工写成注塑工;中介公司也可能是受骗者,日方公司以招注塑工为由,招来后再强行转为垃圾分类分拣工。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就出国劳务合同来说,中介公司都是违约方。既然违约,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你可先与中介公司协商偿还出国中介费4万元,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你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首先,你公司已完成对李某的化肥交付。根据代办托运的相关规定,在代办托运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算完成了交付。而你公司根据李某的要求,已经实际办理托运手续并将化肥交给了承运人汽运公司,当属其列。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因此,即使你与李某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同样可以以将化肥交给承运人汽运公司作为已经交付。其次,你公司无需承担化肥毁损、灭失风险。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此,你将化肥交给汽运公司,化肥的所有权就已转移,由此导致化肥的毁损、灭失风险随之转移至李某,加之你公司对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并无过错,故李某只能以所有人的身份,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汽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能向你公司主张赔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