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您所述的案例中不存在公证遗嘱与指定遗嘱,所以需要对其遗产进行法定分割。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婚前财产由个人所有,所以您所述的楼房由楼房的出资人予以分割,而其他人不得参与分配,也就是说该楼房的财产应该由公公子女的予以继承,婆婆没有继承权。
在遗产分割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其他比较特殊的情况,所以要结合案件实际,由于您的问题表述不是很清晰,所以不好给予明确回复。在您所述过程中,如果婆婆与公公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又同居的,那么该问题的回复便截然相反了,因为此时该婆婆也具有了继承权,且其所得为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以上。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