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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杨女士
发表于:2010/9/21       在线聊天              来自:117.136.19.202
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已经协议离婚了、我当时什么条件也没提,什么也没要他的、小孩归他带的,可我们刚离婚才三四个月、他现在和别人又已经孩子都快生了,我想把儿子领过来;我带、不知需要怎么做才行啊、请问这个怎么办呢、
管理员回复:    您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只要您能够举证证明您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那么法院是会支持您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2010年1月,我与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生产车间从事磨具加工工作。3月底,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经常加班加点,致使我身体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不能集中精力去加工生产。在一次加班过程中,我的左手不慎受伤,后经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本人月工资为2000元,请问律师,如果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管理员回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依据《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先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000元×12个月=24000元、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

  2、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张某曾给退休的父亲投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张父的孙子。投保三年后,张的父亲因患老年痴呆症出走,下落不明。家人四处寻找没有踪影。经张申请,其父先是被宣告失踪,后被宣告死亡。张的父亲被宣告死亡后,受益人张父的孙子从保险公司领到了保险金。现被保险人张父突然被一亲友在救助站发现并带了回来。根据张的申请,法院撤销了对张父的死亡宣告。请问,张父孙子领到的保险金如何处理?
管理员回复: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是指人的身体达到医学上的死亡标准的一种状态,即真实死亡;一种是宣告死亡,即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既然宣告死亡具有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对于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就要承担与自然死亡同样的保险责任。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张父被宣告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受益人。现张父重新出现,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的规定,张向法院提出撤销对其父的死亡宣告的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被保险人即应当恢复到未死亡的状态,受益人获得死亡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消灭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其已领取的死亡保险金应当退还给保险人。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现有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子和存款。丈夫因病去世后,公婆提出要和我平分这些遗产。我提出自己已怀孕7个月,胎儿也应该分到遗产。公婆当时说先把遗产分了,等孩子出世后再说。后来,孩子出生后才三小时就夭折,公婆说孩子出生就死了,无权分遗产。他们的说法是否正确?
管理员回复: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分割遗产,首先你应分得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一半财产,其余的另一半财产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这份遗产应按照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配偶、子女、父母份额均等的原则分割、继承。为保护胎儿的权利,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你的孩子是出生后才死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所以,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你的孩子是出生后死亡的,则应由你继承其遗产份额。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是一名纱厂女工,怀孕后因身体原因,我多次请假在工作时间到医院进行检查,为此也多次被扣发全勤奖金。听人说,劳动法对怀孕女工有特殊保护规定。请问,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查可以算作劳动时间吗?
管理员回复:

  可以明确地告诉你,孕妇产前检查可以算作劳动时间。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国家对女职工也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9条也规定:“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怀孕后你因身体原因多次到医院进行检查,虽然占用了劳动时间,但根据上述规定,这些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能因此而扣发你的全勤奖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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