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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9/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与妻子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经过半年思考,我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但苦于结婚证丢失了,法院不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管理员回复:     2004年3月29日,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由于你不属于离婚登记,因此,不适用上述规定。你可以申请补发结婚证。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通过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意见》第六条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即:“申请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离婚证。”你属于诉讼离婚,可按照此规定解决结婚证丢失问题。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
发表于:2010/9/19       在线聊天              来自:222.49.228.99
您好,我是某房地产销售人员。工资是底薪+提成,并且提成为房款到帐领取80%,交房后再领取20%。现提出辞职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为由扣20%不予结算。请问这样有法律依据吗?是否就领不到余款?如果提出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否有经济补偿。谢谢回复
管理员回复:    如果您的工作已经完成,那么用人单位是不应该扣取您的工资的。如果其扣发工资,那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部门会督促其给付工资并给予相应罚款。至于经济补偿金与工资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如果您在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则按一个月给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两年则给付两个月经济补偿金,以此类推。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秦
发表于:2010/9/18       在线聊天              来自:112.20.195.75
我朋友的妻子在外搞婚外情,经常不回家,如果我的朋友通过跟踪采取偷录、偷拍取得的两人暧昧或亲昵的录像照片在离婚时可以提交法院吗?法院会支持采信吗?可以获得赔偿吗?还有请问通过什么方法才能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呢?不会被第三者认为是侵犯他(她)的隐私权呢?
管理员回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那么法院会支持您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也可以得到较多保护,另外您还可以要求对方给付您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据的取得主要靠自己来采取,比如录音、拍照、通话记录等。您也可以在发现相关情况后报警以取得证据。我们不建议您寻求所谓的私家侦探来取得证据,因为其取得的证据一般不会被采信,且一般都是不正规的给予很多承诺却无法给予结果的小单位。如果您能取得证据,您是不需要担心侵犯隐私权的问题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叶某
发表于:2010/9/18       在线聊天              来自:122.85.228.229
在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我市电力部门委托某公司拍卖一台废旧变压器中,有一家公司法人在拍卖之前拿出五万元保证金交给了杜某,作信用保证金,叫参加各竞拍人不要竞拍,让他先拍下后再到外面重新竞拍,最后如原拿下,下午它通知一百多家竞拍人到另一个场地,重新进行笫二次私下竞拍,最后另一家公司法人场拿出四十五万元,绐一百零柒家公司及个体户分掉,该案至今都未处理结果。请问构成犯罪吗?
管理员回复:

    结合我们国家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杜某并不构成犯罪。另外由于该拍卖行为并非受司法机关委托,所以同样不会构成犯罪,其最多面临的处罚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1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是某器材公司的女工,签订有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不久前,公司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宣布因投资方向改变,公司即将关闭,并口头提出了与各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我经过考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我按照公司要求写了一份辞职书。一周之后,我拿着公司签字同意的辞职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却被告知,我属于自行辞职,公司无义务给我发放经济补偿金。请问,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否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不难看出,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哪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否的关键。若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在已经决定关闭的情况下,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但随后,公司只口头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不但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文书,反而让员工写辞职书,造成员工自行辞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义务,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因此,尽管你提交了辞职书,但公司也无法掩盖自己首先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其应当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据此,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裁决公司履行法定义务。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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