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写 留 言
您的称呼: 您的性别: 选择头像:    头像列表
您的Q Q: 您的邮箱:    
留言内容:
    
留 言 列 表
先生:
发表于:2010/9/1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于2009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期间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近日,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公司老总要我在一天之内,梳理出2008年元月以来的各种财务账目,我当即表示如此大的工作量,仅靠我一个人至少也得4天才能完成,可老总根本不给余地。我无奈地连续苦干到次日老总索要,但仍未能完成任务。老总遂以我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任务为由,要我走人并不给任何补偿,公司人事部门随即根据老总指示要与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请问:仅凭老总一句话,我就得走人吗?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是说,就此类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本案情形根本不符合该条件:一方面,公司不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你任何补偿。另一方面,虽然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你“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老总提出要你走人的理由,也正是因为你“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任务”,但“服从领导安排”与“认真、及时完成任务”必须有一个“度”来衡量,而不是由公司领导想当然,甚至作出不切实际的安排或下达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案中,你不是不胜任工作,而是公司老总的工作安排根本不合理,仅靠你一个人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你自始连续苦干到次日老总索要,仍未能完成的结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即你未能完成工作有着正当理由,源于公司老总的要求不切实际。退一步说,即使是因为你不胜任工作,也必须是在对你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老总一句话就得走人。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1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律师您好,2008年12月份,我受聘于某公司任工程部设计师职务,并签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的,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今年4月份,公司人事部通知我,说工程部人员过剩,公司已决定将我调到尚未成立的培训部。我觉得培训部的工作与我的专业完全不符,而且公司也没有与我协商即通知我调了工作岗位,这是不合理的。我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异议书,但公司却置之不理,只是要求我执行公司的调令,直到现在我在公司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工作岗位。请问律师,我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管理员回复: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者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外,严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调整工作岗位也有相应约定,即:“在合同期间公司因生产需要确需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的,应服从公司的安排。”

  然而,公司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即调动了严先生的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有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综上,公司在未与严先生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动严先生的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且在严先生提出书面异议后仍置之不理,致使严先生在公司没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侵犯了严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严先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9/1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2010年1月,我与本市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其生产车间从事磨具加工工作。3月底,企业为完成生产计划经常加班加点,致使我身体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不能集中精力去加工生产。在一次加班过程中,我的左手不慎受伤,后经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本人月工资为2000元,请问律师,如果我现在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管理员回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同时,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刘先生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

  1、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即2000元×12个月=24000元、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

  2、解除劳动合同后,还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天津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吴本军
发表于:2010/9/17       在线聊天              来自:114.239.41.192
孤寡老人死亡后,其留下的承包地村里是否有权收回重新发包?因与其同姓家族在死者生前未尽到责任,村组出于义愤,想惩治不孝之人,以正社会风气。请百忙之中给予解答?谢谢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土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承包人去世后,他那份土地就没有承包人了,其权属自然归集体所有。

    如果该土地被征用土地时,土地上种植有相应的农作物,征用单位又支付有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应归种植者所有,但土地补偿款部分应由集体所得。

      综上,村组有权收回该土地。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迷彩
发表于:2010/9/16       在线聊天              来自:112.20.210.234
姜律师你好,我和妻子结婚八年经常为小事吵闹,她时不时就要离婚,也曾打闹过,我为挽救婚姻曾写了一张保证书,主要内容是如我打她的话财产归她。前几日,我因和同事在一起而喝了很多酒,造成回去后不知因何又闹了一仗,请咨询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如起诉我离婚那么财产会作如何处置呢!
管理员回复:   您的问题已经电话回复,不再多述。总的分割原则仍旧是均等分割。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共2267条记录  页次: 254/454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