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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7/29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245
我弟弟是残疾人,没有收入,我父母去世后,我哥哥伪造遗嘱,把房子和财产都归为他自己所有,他还有继承权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伪造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所以你哥哥应丧失继承权,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29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245
  张某因不注意饮食拉肚子,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先让他验血验尿、继而又让他做心电图、B超、胃肠透视、CT、核磁共振。从头检查到胸。从心检查到肺,从脾检查到胃。从大肠小肠检查到食道。最后诊断为肠炎,药开了两包,花费5.8元,检查费却花了3954元。请问,医院的做法是否侵权,张某可否请求医院退费?
管理员回复:

你所反映的情况,经常在各大医院出现,但以前对医院实施的不必要检查应如何处罚却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自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对于该类行为的处罚就有法可依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检查是一种过度检查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范,实施与患病无关的诊疗检查。不必要检查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必要检查给患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人身损害,属于医疗损害侵权,患者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退费、赔偿损失。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29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245
姜律师,患者是否有权查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
管理员回复:

是的。根据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29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245
  姜律师,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但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形下,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有效呢?
管理员回复:

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朱先生
发表于:2010/7/28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202.126
本人因贷款到期没偿还(贷款由朋友使用现在纠纷中)担保人已经替我门先偿还,现担保人准备保全我们夫妻唯一一处商品房(按揭中老婆名下)并起诉我们夫妻2人,我们夫妻因经济问题引起矛盾以于贷款中途离婚。请问担保人能保全我前妻的房子吗?我们应该怎么样应付这官司?
管理员回复:

债权债务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没有必要因为经济问题而离婚。如果您能掌握些法律知识也许就不会走到现在这样。欠钱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不是故意转移债权债债务便无可厚非。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您只有一套住房,那么该房屋是不可以被执行的,当然是否被保全与是否能被执行是两回事。所以您不必担心被执行的问题,也完全可以和自己的老婆在一起。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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