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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7/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您好,麻烦问一下交通事故案件中判决的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配?谢谢!
管理员回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21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与某商场终止劳动关系时,商场以经济效益差为由,少付我两个月的工资3200元,并没有出具欠条。因多次催讨未果,我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时,商场负责人答辩称,欠薪3200元属实,但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法院不得直接受理,应首先经过劳动仲裁。请问,追讨欠薪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首先经过劳动仲裁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国家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也规定了法定的除外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据此规定可知,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实明确,劳动者要求偿付欠薪的诉讼请求又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民事纠纷案径行受理。此规定为劳动者讨薪开通了便捷的法律通道,节约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体现了法律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关怀。从来信看,虽然商场作为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向你出具工资欠条,但通过审理已查明,商场对拖欠你的工资3200元并无异议,欠薪事实明确,且你们之间并不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故你未经劳动仲裁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直接偿付被拖欠的工资,于法有据。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许磊
发表于:2010/7/21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43.145
最近泗洪在查出租车升级改造,合同未到期就要求他们自愿退出营运市场,也未给予赔偿的相关事宜,不然就找各种理由查处我们的车辆。总是找有的无得理由扣车,扣车业不罚款,就要求写自愿退出营运市场,不然不放车。
管理员回复:

    2009年5月,泗洪县出租汽车、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升级改造以及三轮车集中整治工作的得以实施并完成,泗洪县运输行业应该说是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在完善城乡交通功能、方便群众出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您所述的情况如果属实您可以向交通部门反应,如果得不到解决可以向宿迁市交通部门反应。您的问题应该可以得到解决,毕竟如果情况属实的话相关部门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20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9
  最近几天,电力局开始在我家附近搭建工程。据说是要建临时电力工程。他们的工程如果建成,肯定会影响我们附近居民的出行。我们找电力局的负责人想让他们更换施工地点,但该负责人说有建这一工程的批文,不能随便更换施工地点。   请问,如果该临时设施影响了我们的出行,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从上述规定看,该临时设施应该在一定期限内拆除。如果逾期相关单位没有拆除,你们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诉讼保护你们的合法权益。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7/20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3.9
  我与妻子晓慧结婚5年一直未孕。今年春节过后,晓慧怀孕了,我们全家非常高兴。谁料怀上孩子后,晓慧的脾气出奇得大,经常与我及婆婆闹别扭。上周我俩吵架之后,晓慧一气之下,竟然背着全家人擅自将5个多月的胎儿打掉,并回了娘家。我无法容忍她打掉我们孩子的行为,想同她离婚,请问,我可否以我的生育权被侵犯为由索赔精神损失费?  
管理员回复:

  尽管是晓慧擅自堕胎,但你以她侵犯了你的生育权为由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说明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依附于婚姻、性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双方共有性。因此,在行使生育权时,违背了计划生育的规定,任何一方都将承担法律责任。然而,生育权虽是夫妻共同拥有,行使时,却并非平等分配。因为男性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最终是通过女方怀孕后单独生育来完成的,所以,法律又赋予了女性独立的生育决定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依据这一规定,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性行使这项权利时,是不能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权的。由此可见,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男性是不能强迫女性生育的,因而妻子虽然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但该行为并不能视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没有必要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此,对于你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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