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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小花
发表于:2010/5/4       在线聊天              来自:61.172.217.250
姜律师你好,我和老公一起生活十年,有一个女孩8岁,由于感情不合现在想与他离婚有以下问题想咨询请给予帮助解答谢谢! 1、离婚后我想要女儿希望有多大 2、我住他家上下二层楼房,房照写他和我女儿名子,离婚后我可以分一半吗?如果可以分一半我可以自已卖我那份吗? 3、我妈给我一套房子名子是我的,如果办理离婚是否也算共同财产各分一半呢?
管理员回复:

离婚时,父母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是很常见的,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您是是否能够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是有很多因素决定的,不好一概而论,从有利于子女成长方面来看,将孩子判归您抚养也是可以的,因为您的条件相对还可以。

至于财产分割方面,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作出明确约定,则一般按照照顾女方原则下平等分割。在分割给您后,您可以自由处分财产。另外,如果您母亲是将房子送给您的,那么该财产当然是您的个人财产。姜亚春律师

先生:先生
发表于:2010/5/4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229.33
姜律师您好:我因夫妻感情不好与她去年离婚,在离婚前我们共同为我们的儿子买了一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少儿乐》保险,保险金额是三万元,分十年交清,到2009年已经是第四年了,当时签保险合同时候,她是投保人,我是受益人,在离婚前,孩子的妈妈把保险合同拿走了,我也曾经向她要过,可是她说怕我退保为理由就是不给,没有办法,我在离婚后自己拿着每年的保险交费发票去保险公司交款(每年交3000元)可是今年由于不小心把发票丢失了,马上又到交款日期了,没有办法我又向孩子的妈妈要保险合同,她又是以同样的理由拒绝我,我现在想,为了孩子,我要起诉她,要求她和我一起去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合同,把原来她是投保人的名字,改为我的名字,或者是要回当时的保险合同,我继续投保。我现在想麻烦您问一下,我的想法不知道是否正确。谢谢您。期待您的回复
管理员回复:

    在保险合同中,客户要求变更投保人时,应由原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原投保人、被保险人、新任投保人都必须在变更申请书上签名同意;经保险公司审核,如符合变更要求,公司应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投保人变更批单,以保证保单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投保含投保人保险责任的寿险后,若出现原投保人死亡、夫妻离异、投保人出国、入狱等情形时,在经被保险人同意并由新的投保人提供健康告知材料等相关证明后,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必要时作特别约定后,也可以变更投保人。您可以提供离婚证明到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并更手续。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5/4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49.84
姜律师你好,我诉杨某民间借贷,经法院调解,我自愿撤回对担保人周某和刘某诉讼,现申请强制执行,杨某下落不明,我可否再行起诉要求二担保人承担责任?如不行有何救济方法?
管理员回复:

   您的问题已经电话答复,不再多述。由于您对该担保人撤诉是自己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以无法再选择对担保人重新诉讼。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5/4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90.2
姜律师你好,我现在因夫妻感情不好准备离婚,现在我从找了个女朋友怀孕了6个月这样算重婚吗,我跟现在的女朋友没有拿证
管理员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构成不以是否是否拿证为标准,只要你与现在的女友以夫妻名义生活即可构成重婚罪。至于房产,如果女方对房屋有出资且有证据证明,则你方是有义务给付一半的财产给对方的。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5/3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8.249
  张老太今年70岁,某日,她从一浴池楼下路过,一个大冰坨和一块铁皮从三楼浴池的房檐上掉下来正好砸在她头上。张老太被儿子送进医院后,在张老太排队就诊期间,浴池老板和张的儿子协商,浴池一次性给付5000元,对张老太今后的医疗等问题不再负责。张的儿子拿到这笔钱,立即在协议上签了字。谁知,张老太得知后拒绝承认,要求浴池负责人陪自己看病,并负担本次医疗费及今后治病的所有费用。请问,张老太的儿子代母亲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管理员回复:

  公民的人身财产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张的儿子替母亲代签赔偿协议是一种代理行为,从法律上说,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由于张老太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只适用委托代理。张老太的儿子事先并未得到母亲的委托,签订协议也未征询张老太的同意,在签订协议后也未得到张老太追认,因此,其与浴池所签协议无效,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如果浴池拒绝满足张老太提出的条件,张老太可起诉浴池,要求浴池依法全额赔偿。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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