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交的合同我们已经审阅,应该说写的还是不错的。除了几个错别字。
另外从我们律师的角度来说,在合同第十一条可以具体明确些,约定好管辖法院,这对问题的解决会有好处。
还有就是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该款为无效约定,因为如果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甲方是需要承担责任的,而不是只有一方来承担。当然该条写上去也可以起到一种威慑作用,只是法律不支持罢了。
合同第三条的额度可以调整一下,这可以根据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约定。
别无其他。姜亚春律师
您好,您的问题已电话联系,不再多叙。希望你能注重搜集证据,以便维护自身权益。姜亚春律师
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遗嘱优先。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则遗产继承按遗嘱进行;如果没有则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一般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妹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所以,你姑姑无权分得你父亲的房产。姜亚春律师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耐火材料厂的合伙人曹某在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以耐火材料厂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损其他合伙人利益。但是,谭某向姚某借款15万元手续齐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曹某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不影响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只要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曹某擅自担保行为对外就仍然有效,其他合伙人也应为此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法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曹某的担保行为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对内须承担赔偿责任,耐火材料厂及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要求曹某予以赔偿。
租客已经无权优先购买此房。依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在15日内明确表示购买,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