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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唐唐
发表于:2010/2/8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86.83
我和朋友同买了一栋房子,合同上面是签我和他两人的名字,现在他不想买这房子了,我就把他当初支付的钱交给了他,现在的房子就是我一人的了,可是合同上面还有他的名字,我该怎么办?以后会有房产纠纷吗?
管理员回复:

既然您的朋友接受了您的钱,那么其应该是默认退出的。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您能与您的朋友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其已退出,不再作为房屋的共有人,问题便可以解决。如果您觉得这样会带来以后登记上的麻烦,那么我们建议您到当地公证处予以公证,并凭借此公证书到房管部门予以更正名称即可。感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诱惑
发表于:2010/2/7       在线聊天              来自:114.239.79.167
我出国劳务,去日本缝纫合同已签护照还没办,想在中介说工资每月只发生活费,另外的钱公司统一保管,我不同意想解除合同,我交的3万多的出国费能拿回吗?我该怎么办?谢谢回答。
管理员回复:

你好,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工人工资。故此,用人单位所谓的只发放生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另问题中你提及想解除合同,这也是可行的,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3万元出国费。具体的需要参看你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可以放心的是:及时你构成违约你也只需给付对方百分之二十左右的违约金作为赔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蒋先生
发表于:2010/2/5       在线聊天              来自:222.208.63.245
上班骑自行车撞上客车,主要责任在自己,算工伤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工伤认定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的情况属于第六种,故此属于工伤。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如下:

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相关材料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4)属于从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
(6)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先生
发表于:2010/2/2       在线聊天              来自:59.61.140.122
姜律师您好。 我在2005年3月---2006年3月与企业法人签了一份聘用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其中补充协议书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再补贴我5万元的薪资,可是到现在法人就是不给,我叫他写欠条都不肯。请教姜律师现在有何办法拿到这些钱,如果走法律诉讼有好多办法吗。急盼回复,谢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如果补充协议书对该薪酬已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你是可以直接申请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理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监察部门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可以再考虑诉讼解决。一般来说在劳动部门就可以把问题解决掉的。不必动辄打官司,毕竟诉讼是维权的最后一条路。感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30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2.103
姜律师你好,请问当事人可以对哪些案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管理员回复:

 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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