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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2/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86
你好,我和一个劳务派遣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后被派到一家保洁公司干活。现在保洁公司说不需要那么多人让我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则说,保洁公司不用我,就等于我和派遣公司也解约了,他们对我不负责。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真的可以不管我了吗?
管理员回复:

       派遣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65条规定,派遣单位解聘员工应符合下列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合同无效的;(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如果你没有上述法定解约情况,派遣单位不能因用工单位退工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86
姜律师你好,我承租了李先生的门面房做生意已经三年了,但今年他没有通知我就把房子卖给了他的外孙女。我能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子吗?
管理员回复: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李先生是把房子卖给了他的外孙女,属于近亲属。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法院不支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linna
发表于:2010/2/15       在线聊天              来自:125.34.41.106
请问,我租住的房屋可能会近期拆迁,可是我的租赁合同还没到期,请问拆迁补助有我的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作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被拆迁人即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助有:搬迁费,提前搬迁奖,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损失,添置物品的补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夙
发表于:2010/2/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2.55.34
我家发生了一件事情,我不知道是否能用法律来解决,我们村拆迁,在拆迁过程中,我三爷帮我父母在拆迁合同上签了字,拆迁的人员在我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父亲不识字)拽着我父亲的手指在合同上按了手印,之后在拆迁补偿上出了问题,我的父母就想重新签一份合同,想让那份合同作废,我父亲就去找那些拆迁人员商谈,可没有用,我父亲被气病了,后来,我父亲就去上访,好像管一些用,我父母以为那份合同作废,就住在家里不走,镇上的官员就天天去我家 ,可就在前几天,政府官员竟然雇佣当地的一些小混混,帮我家的们给撬了,强行进入,把动西搬了出来,强行进行拆迁,东西被砸坏了一些,我父母想进行阻难,可小混混拉住我的母亲,还把我的父亲按在地上啊,还从小混混的 怀中掉下了一把砍刀,强行拆迁之后他们一哄而散,我父亲就气昏倒在地。(之前我在和他们政府官员的交谈中,他们并不在乎法律,法律对他们 来说没用啊,)之后他门也没有找我的父母商谈,我想这件是能用法律来解决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能报警吗?那份合同能作废吗?我该怎么做呢?
管理员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的父亲是在胁迫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合同,那么该拆迁合同自然是可以撤销的。在合同被撤销的情况下,你的问题也会不再存在。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许先生
发表于:2010/2/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194.182
您好!我是一房地产企业开发商,我们通过挂牌出让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时间内我们举行开工仪式并破土打桩,前不久国土部门下发通知书认定我们工程闲置,据我了解我们国家对土地闲置的认定,我们都不符合,我们出让合同比较早没有竣工时间规定.
管理员回复:

     2009年926,国务院发布了一则《关于集约用地的通知》,针对开发商首次明确规定了相对严格的“闲置”费用标准,并指出将会很快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对于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对于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开发商需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交纳土地闲置费;另外,国土资源部将对闲置土地征收增值地价。应该说此举对于购房者来说是件好事,毕竟开发商大规模囤地必然造成土地闲置。由于土地闲置的成本不高,不少开发商通过囤地等待升值。有的开发商趁前几年土地价格便宜,大量吃进,但因为自身实力不足,造成土地闲置,另一部分开发商则在高峰时抢地,开发成本过高,只能等着市场好转再开发。

结合以上背景,我们认为国土部门对您的“闲置土地”予以收回是有他因的,根据我们接触的同等案件,我们对您的问题理解是这样的:

    (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我们分析认为,您的问题也不排除您与无权签订合同的主体即“出让人”签订了合同。如果我们的分析没有错误,那么,我们建议您能与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沟通,只要您能按期开工建设开发,相信政府会予以考虑比如适当罚款等解决方法的。再有就是您也应该考虑一下是否是自己的开发进度不够才导致“将被收回的”。

综上,我们建议您:

     1、不要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类的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理土地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在与有权部门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由于特殊情况的需要,须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类主体签订类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类主体签订的类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充其量把该合同视为意向性协议。
(2)在未与有权部门签订正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最好不要支付土地出让价金及其他款项。
(3)在与有权部门签订正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核心条件是否与此前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之类主体签订的类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交涉并解决。

如果需要,您可以携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到我们单位协商。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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