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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2/19       在线聊天              来自:221.131.162.122
请问姜律师,在对方已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我方可否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有证据)为由指控对方重婚罪?另请问,如果我方不愿意离婚,将如何处理,谢谢您。
管理员回复:

     您好,您的咨询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家庭暴力;而是重婚罪;三是离婚程序。

     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谈一下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有证据证明您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会结合其他情况判断您离婚的。当然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很多证据证明,如果对方没有十足的证据法院也不会予以采信其观点的。

       你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重婚罪。重婚在我们国家是明令禁止的,  重婚后果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仅承担重婚的民事责任。《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于能否构成重婚同样需要相关诸如照片、短信等证据证明。其实对方起诉您的是离婚,而您主张的是重婚这是两个问题,您不要将两个问题糅合。另外我们提醒您注意重婚与同居的区别,不是所有的同居都会构成重婚的。

      最后的问题是离婚程序问题。结合您的问题来说如果对方初次起诉离婚,而您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不过这里需要注意言辞,不能将对自己不利的言辞在法庭上表露,如果您不同意离婚就应该说些团结的言辞,而千万不要提及对方重婚的话题。如果您注重自己的家庭且对法律不是很精通,我们建议您到当地寻求律师的帮助。感谢信任。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86
姜亚春律师,我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当在交房后的一年内办理权属登记。可是到现在已交房两年多了,开发商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请问,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的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宿迁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86
姜律师,三年前我申请法院执行别人的财产,因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律师帮我做了份债权凭证,请问什么叫债权凭证?
管理员回复:

 所谓的“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因此,如果于先生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凭债权凭证申请法院执行。

      宿迁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86
我的一个朋友输了官司,拒绝给钱,法院强制执行时,他也不服从,最后被法院强制拘留15天,请问法院这样做合法吗?
管理员回复:

      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拘留措施。该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宿迁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4.1.86
我将我老公的个人房产卖了,事先没跟他商量,与买方签完合同后,老公不给对方过户,那买卖合同能够履行吗?
管理员回复:

因为房产是您老公个人房产,您签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现在权利人不予追认,那么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产无法买卖。宿迁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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