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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 言 列 表
先生:
发表于:2010/2/21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08.119
姜律师,我到某商场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进商场为顾客提供的自动储柜内,并取走了密码纸。两小时后,我购物结束,用密码纸打开储柜后,却发现里面的皮包不翼而飞了。经询问,商场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我的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现金1000元、信用卡1张(所存金额3000元),皮包本身价值1200元。商场不肯赔,称商场存包并未收费,且密码纸一直在顾客手里,皮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我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保管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商场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商店为顾客存包属于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进行保管时,应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保管人的一切因自己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顾客王先生在商场超市存包,应当认定商场与顾客之间存在一个保管合同。由于商场属商业营业场所,商场不能因该保管合同无偿而主张免责。同时,由于顾客王先生在存包时对包内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未予事先说明,因而只能按一般物品赔偿即按皮包价值由商场赔偿王先生。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21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08.119
我是年一名的老人,在某游乐场游玩时不幸被同在该游乐场游玩的王某及其未成年女儿驾驶的游玩电瓶代步车撞伤,对于医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赔偿问题,王某和公园相互推卸责任,究竟谁应当赔偿我的损失?
管理员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等费用。本案中,王某未能谨慎驾车导致你受到伤害造成损失,对于你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某游乐场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但仍未能有效的防止损害的发生,因而对你的损害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损害已构成伤残等级,故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2/21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08.119
我与单位签订了期限为4年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我因公出差,在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我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请求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管理员回复: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姜亚春律师

女士:夏小姐
发表于:2010/2/20       在线聊天              来自:120.195.63.70
材料 你好,我是一名大学生村官。我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下,麻烦你忙我看看,如果我要是打这场官司取胜的把握有多大。 2009年6月我在我工作的乡镇搞了个养殖厂。2009年的8月分在市团委的一次会议上认识了王老板(他是政协委员、市青年创业导师等头衔),后来他听说了我也搞养殖,就怂恿我跟他养猪。他说:“他很看好我,一定帮我给企业做大做强”。我说:“我的目标是把我们村带动致富,做成特种猪养殖村”。王老板说:“一定会帮扶我做好”。 王老板之后又说:“只要跟着他干,省里每年还会给补助10万元,还说他会帮助我申请无息贷款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因为,我的创业心切,没有多加考虑就答应引进他猪场里的母猪了。 王老板后来跟我说,他场里的都是种猪苗好,小猪他卖给别人1300元,卖给我就优惠1000元每头;带包窝的大母猪2000元每头。 在2009年10月5号,我到王老板的场里拉猪,说好了的小猪50斤到60斤的,可到那里大部分只有30多斤重。我说“这猪苗太小了,这个要养多久啊”。他说:“不小这猪结实看着小,可是重量都不轻”。后来我就抓了20头回来。 2009年10月7号,王老板让我去他那里拉带包窝的母猪,说在不拉都要再他场里下猪仔了。 因为考虑到,如果我们现在只养小猪周期太长了,我们如果拉一些快下的母猪回来,就能再短期内卖猪仔进行周转。所以,2009年10月7号上午,我们到王老板的养殖场里拉了他所谓的带包窝的母猪(带包窝的母猪指:母猪在发情进行交配后40天不在出现发情现象的称作是带包窝)。当时,王老板的老婆在家,我问他老婆要母猪的系谱卡和发情记录,他老婆说没有。她说;“她一个农村妇人哪有这么细心啊,母猪配种时间都是记在每头猪对应的墙上的”。然后她就把我们带到猪舍里,让我们看猪。墙上确实有配种的时间,然后我们就找那些配了种时间比较长的猪,最后,我们挑了10头大猪。当时,为了我们养殖场的猪好配种,又从王老板那里买了头他说是种公猪(大约克猪种)。当时,王老板的老婆说;“猪可以拉走可要打个欠条。”我想这个没什么,买人家猪这也是应该的。就给她打了张22000元的买猪欠条。 因为,到是考虑到王老板是政协委员、青年创业导师、又是我们这里的知名人物。所以,当时也就没有和他签任何协议。更主要的原因是,王老板说要把我这里发展起来,成为他的一个养殖基地。我想这样的话我和他就有了合作的关系了,他肯定不会欺骗我吧。 可是让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卖给我的小猪养了5个月了现在还不到一百斤。更气人的是,他说的那些带包窝的母猪,来我这里都养到现在了还没有下一个猪仔(2009年10月7号——2010年2月16号)。母猪从带上窝到产仔只要112天——114天,可是现在都没有下仔,那就是说他卖给我的母猪都是没有带窝的。 2010年2月17日有一头母猪产仔了下了8只下猪,可是这8只猪让我彻底的绝望了,因为,8只小猪的颜色各不相同。这说明他卖给我的种公猪都是假的,是杂交的公猪。 所以,现在我想起诉他,我愿意把我的钱投到法律上,我都不会给他一分了。 所以,我把我的基本情况跟你们说说,麻烦你们帮我看看,如果我和他打官司我有几成胜诉的把握。 谢谢!
管理员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看起来好像很费时费力,但从头看了还是很浅显的。从法律上来讲,你的问题是关于种猪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你的问题如果需要有利解决需要一个前提,即你需要证明你所说的事实:王老板曾说过公猪是种猪,且苗猪能够很快成猪。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且实际结果是公猪不是种猪,苗猪也不能很快成猪的话,你可以以王老板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你相应的损失,如购猪款,饲料费用,工人工资等均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去年我曾接手相似的案件,对方是宿迁大北农养猪公司,相信你对该公司应该有所耳闻,建议能与该单位合作,该单位比较诚信。另外提醒你创业须谨慎,千万别盲目。

      感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小胡
发表于:2010/2/19       在线聊天              来自:222.45.122.235
您好姜律师: 我有个疑问想要咨询你一下:我根据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计算出我九级的赔偿金额为{52年(江苏省平均寿命78-终止劳动合同的年龄)x12666元(九级为四个月当地平均工资)=65万多},显然这个数据不正确,姜律师您可以帮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管理员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所述,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且为工伤,现年52岁。据此并结合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您应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8岁-52岁)X 0.4个月工资(您的工资是多少你结合算一下就可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您的八个月工资。您的计算是错误的。

      法规依据:工伤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感谢信任。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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