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是商场为招揽顾客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商店为顾客存包属于保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9条第1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妥善保管”是指保管人进行保管时,应在其条件许可范围内尽注意义务。在无偿的保管合同中,因保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保管物造成毁损、灭失时,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有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进行保管,保管人的一切因自己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而使保管物毁损、灭失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当中,顾客王先生在商场超市存包,应当认定商场与顾客之间存在一个保管合同。由于商场属商业营业场所,商场不能因该保管合同无偿而主张免责。同时,由于顾客王先生在存包时对包内现金及其他贵重物品未予事先说明,因而只能按一般物品赔偿即按皮包价值由商场赔偿王先生。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过错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等费用。本案中,王某未能谨慎驾车导致你受到伤害造成损失,对于你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某游乐场虽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但仍未能有效的防止损害的发生,因而对你的损害也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损害已构成伤残等级,故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当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如果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劳动者不仅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请求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姜亚春律师
您好,您的问题看起来好像很费时费力,但从头看了还是很浅显的。从法律上来讲,你的问题是关于种猪买卖合同纠纷的问题。你的问题如果需要有利解决需要一个前提,即你需要证明你所说的事实:王老板曾说过公猪是种猪,且苗猪能够很快成猪。如果你有证据证明且实际结果是公猪不是种猪,苗猪也不能很快成猪的话,你可以以王老板欺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对方给付你相应的损失,如购猪款,饲料费用,工人工资等均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去年我曾接手相似的案件,对方是宿迁大北农养猪公司,相信你对该公司应该有所耳闻,建议能与该单位合作,该单位比较诚信。另外提醒你创业须谨慎,千万别盲目。
感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您好,根据您的所述,您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且为工伤,现年52岁。据此并结合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您应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8岁-52岁)X 0.4个月工资(您的工资是多少你结合算一下就可以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您的八个月工资。您的计算是错误的。
法规依据:工伤条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感谢信任。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