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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9/10/8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62.204
户主已婚,不过购房合同只有他自己的名字,是否可以只凭户主自己的证明对该商品房进行交易、进行货款等?
管理员回复:

     1、若是婚前所买,且夫妻双方未对婚前财产作共有的约定,则该房屋为你个人所有;若是婚后所买,则一般是夫妻共同所有,即使另一方未在合同中署名,仍是夫妻共同所有。

  2、若未取得产权证书,房屋不能买卖;若已取得产权证书,则你(们)要履行通知和告知程序方能买卖。

先生:
发表于:2009/10/2       在线聊天              来自:222.59.152.36
1996年张某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我居住,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2000年12月,张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房屋依法由其三个儿子继承。2001年10月5日张某的大儿子将此房屋卖给了李某,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二人签订了合同,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张某大儿子告知我其已将房屋卖给了李某的事实,并要求我搬出房屋。我不同意,要求继续租赁,或者买下该房屋。张某的其他两个儿子知道此事后,也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问这起纠纷依法该如何处理?
管理员回复:

     本案涉及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对承租人的影响,以及承租人对房屋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虽然张某去世后,其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屋,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但这并不影响你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你仍然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继续承租该房屋,张某的儿子无权要求你搬出房屋。

  其次,张某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及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撇开张某的大儿子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屋不谈,其在事先未征求你任何意见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李某,显然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由于张某的三个儿子在继承以后,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故该房屋应归三人共有,张某的大儿子在未征求其他两位共有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也无权单独处分该房屋。

先生:云
发表于:2009/9/26       在线聊天              来自:58.214.240.250
您好,我哥哥被人绑架,可是现在到泗阳报案,公安局只是做个笔录,我们现在有很多线索他们都不帮我们查人,我们现在可怎么办啊? 情况是这样的:我哥9月23日早上9点左右发信息给我说他在南京地下赌场赌钱赢了一万块,晚上继续去赌,然后说手机没电就关机了,于是我就感觉不对就和爸爸中午一起去了南京,等了一晚上我哥都没开机,第二天早上9点左右我哥打电话过来了,说他输了三万,然后又有人打电话给我说我哥借了他们十三万,要我把钱拿给他们,他们打了一个我哥的银行帐号给我,我不敢乱来就在南京报了警,可是南京公安局说不属于他们管,叫我们在当地报警,于是我们到了泗阳县报了警,现在警察只是做个笔录就不问事了,还说这事不属于他们管,还要我们到南京报案,绑匪现在一直用我哥的电话和我们联系,要我们尽快交钱,要不然我哥出了什么事就不好说了,我们怎么办啊?我们现在从绑匪那里知道是有人让他们这么做的,这个人我们也知道是谁,可是公安不帮我们,我们什么办法都没有了。二地公安都推说是不属于他们管。 请问律师我们现在怎么办啊?国家都不管我们了,我们难道就等着我哥被人杀了吗?
管理员回复:

  报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报案既是单位、个人和被害人同犯罪作斗争、维护自身或他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主要案源材料之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属于口头报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报案,应按事件的性质和法定的案件管辖范围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

     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因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南京,所以完全可以到南京公安部门报案。至于南京公安部门予以置之不理如果情况真如你所述当然是严重错误的。至于泗阳公安部门,其对此案也有管辖权,所以泗阳公安部门同样应予以管辖。

     另外,我们建议你通过电话或手机报警,从某些方面来说这样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当然,也可以向上级公安部门报案。至于赎金是否需要支付的问题,建议你不要断然拒绝或直接给付,拖延时间并寻求警方的帮助是明智的。

先生:杜
发表于:2009/9/23       在线聊天              来自:221.182.46.71
请问姜律师,当庭判决后判决书可以当庭领取吗?还是需要邮寄到户口所在地呢?如果可以在法院领取有需要什么手续呢?谢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的判决书采取送达的方式将判决书交到当事人手中。送达是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拿民事诉讼为例,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有直接送达的方式,即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到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以交给代收人签收。因此,判决书是由法院通过直接送达或是委托及邮寄等方式送到当事人手中的,无需你自己去取。当然,如果你想亲自到法院领取也未尝不可,领取时只要签字并写下领取日期就可以了。由于判决很少能够当庭下达,所以当庭一般拿不到判决书,当然调解书一般是可以当庭拿取的,因为调解的案件比较简单。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高倩
发表于:2009/9/23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2.154
请问姜律师:我与前夫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子但没过户,房产证是别人的名字,以前是我前夫和卖房人公证的。名字是是我前夫的,法院把房子判给了我。我带着判决书到房产局过户不给过。说要法院的执行协调通知书才能过户,我就到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不受理。说我住进去了就是我的了。现在两家都在踢皮球。我该怎么办》谢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在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产权的情况下,你的丈夫有义务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正是由于你的丈夫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才产生现在的问题。据此,你是应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部门的说法是正确的。至于法院为什么“踢皮球”原因该是你申请执行的手续方面欠缺,否则法院是不会为难你的。建议把手续带起。申请执行的材料包括:1、判决书原件一份;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生效证明书一份(此需从原承办法官处领取);4、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相信在你完整提供这些材料后法院不会推诿。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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