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写 留 言
您的称呼: 您的性别: 选择头像:    头像列表
您的Q Q: 您的邮箱:    
留言内容:
    
留 言 列 表
女士:杨雅
发表于:2009/9/23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129.127
姜律师您好;请问债务人没有别的经济来源,在农村老家有一处住房,在城里有一处有按揭贷款的商品房,但是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一直不办理产权证,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有无办法让债务尽快办理产权证。
管理员回复:

你好,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仅有按揭房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予以受理并执行的。至于你提及的“有无办法让债务尽快办理产权证”的想法是多余的,因为你的债务人在没有偿还银行所有按揭的情况下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另外,如果你的债务人所欠款项比较少的话,是更好执行的,也不必去拍卖房产来还债。

申请执行的材料包括:1、判决书原件一份;2、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生效证明书一份(此需从原承办法官处领取);4、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感谢你的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陈
发表于:2009/9/22       在线聊天              来自:221.130.82.15
请问姜律师,我买的房子合同约定2008年8月底交房,但目前为止尚未交,按约定开发商应按每天万分之二的已付房款支付违约金,我买房子现金支付9万多,贷款10万元,而且从去年我已开始还银行贷款。前问这里所说的已付房款里是指9万元现金还是整体19万元。不胜感激。如果我退房,我是否可以索赔银行贷款的同期利息及其他相应手续费用。
管理员回复:

你好,开发商延期交房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延期交房的原因很多。但除去阴雨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外,开发商是需要对延期交付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惯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会对延期交付行为作出约定。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方是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这是肯定的,另外一个可以肯定的是,你可以以19万元作为基数来主张权利,因为银行的钱是=你的钱的。当然,就你最后一个问题而言,你也可以选择退房,并要求对方给付银行贷款的同期利息及其他相应手续费用。感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于学保
发表于:2009/9/21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161.5
本人去年在埃迪涂料厂范联华经理手中购买涂料余款以全部付清,但是有一张有范联华打的收货单我签的字没有还我,后来我听说范经理被一个叫赵德盛的人赶跑了,单子现在落在赵的手中已向法院起诉我了,可是我根本就不认识这个姓赵的,范经理已发短信证明我已把余款还清请姜律师我这官司会输吗
管理员回复:

诉讼结果不好武断下论。就你的案件而言,如果范联华经理可以帮忙作证证明该款已给付案件是有转机的,除此之外,如果你方可以提供其他已付款项的凭据也是很有利的,比如银行汇款凭证等。由于你所述的案件之中的细节我们不是很清楚所以不好过多答复。感谢信任。

先生:
发表于:2009/9/21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08.50
08,我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现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1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房屋过户后,因倪某称暂时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就一直没有搬出。最近倪某拿出余款让我搬家,我提出,该房屋的价值已经涨到46万元了,必须再补我8万元,我才搬家,但倪某不同意。请问,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现在涨价应补偿吗?
管理员回复:

你们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房屋分割协议是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虽然你没有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倪某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你。因房屋涨价,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你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对方增补房价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现在,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根据其增值情况,要求倪某在原约定15万元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

先生:
发表于:2009/9/21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08.50
律师你好,前不久,我家的电话费突然巨额增加,达到3800多元,是正常月份的50倍。在我向电信公司投诉后,电信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主要是连续几天拨打国外声讯台而产生的费用。经电信公司检查线路发现,户外通往我家的电话线接线口处螺丝被松开,并有被人加接电话线后又予剪断而留下的接头。电信公司人员说,我家的电话被人盗打了。我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至今尚未破案。电信公司催我交费,称我可以在破案后向盗打我家电话的人追讨。但我认为,我家从来没有打过越洋电话,这笔超额话费是电信公司工作人员疏忽所致,我不应承担这笔话费。请问,被他人盗打而产生的电话费用,应该由谁埋单?
管理员回复:

     固定电话号码作为一种信息资源,虽然为特有的用户专用,但它依附于电信公司的电话线及传送设备而存在,从话机到电话传送设备之间,有较长的电话线路相连,这段线路是用户无法控制的,他人可以在这段线路上连接话机,盗用电话号码拨打电话。因此,如果根据电话号码所有权来确定话费风险的承担义务,于电信用户而言是显失公平的。而按照电信部门的规定,用户户外的电信线路,所有权属于电信公司,电信公司根据客户的申请,出租给客户使用,因此,电信线路的维护、管理、维修等工作,应当由电信公司承担。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由于是在你家户外的电话线路上发现了被他人盗打电话的痕迹,而这些线路属于电信公司所有和管理,所以,由此产生的话费,在公安机关未破获案件查明盗打电话人之前,理当由电信公司承担后果。电信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后,等公安机关破案后,可以向盗打电话的人进行追偿。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共2267条记录  页次: 383/454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