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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冯星荃
发表于:2009/9/16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25.69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一朋友因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的认定是责任各占50%,在 医院我们为他花了2万余元,他们没有出一分钱,现在已出院,但是他们现在 一直在 让我们赔他钱,整天来闹已影响我们正常生活,我们 应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你好,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救助。根据你的陈述,你们已经履行了积极的救治义务。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可以选择调解解决问题,但如果对方提出种种无无理要求,你们是可以断然拒绝的。针对你的问题,我们建议调解不成的情况可以选择诉讼解决。这样可以省时省力,且可在以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取得便利。

    至于对方如果整天的“闹”可以通过报警来解决。警方也会要求对方来起诉解决的。

先生:小风
发表于:2009/9/16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223.253
你好.我想问一下.2007年我和一个中国的女孩子网恋.那时她在新加坡上班.这期间.我有隐瞒一些事实. 在我说明我经济不好的时候.她第一次给我的了一万元.到现在我一共用了她三万.其中有我自己主动说是借他的.在聊天记录里我也说明是借.现在她要我还钱.不然就报警立案.请问这是网络欺诈吗?她有给我打款的凭条,和所有的聊天记录.这样的事情应该怎么了结?现在她是在国内报案.能立案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情况已详细答复,故不再多续。总之结合你所述的情况,你的行为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你的情况符合数额巨大的情形,所以还是蛮严重的,所以我们希望你慎重解决此事。感谢你的信任。姜亚春律师。

先生:江波
发表于:2009/9/9       在线聊天              来自:218.22.131.34
您好: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对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如果要释放,是否要通知人民法院?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所述的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比较复杂: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分为三种: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 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而你所述的问题正是第三种: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情形。该情形分为两种情况:

  (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所以你问及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夏雨
发表于:2009/9/7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207.169
你好,我在某置业购一套房子,今年五月份交房的,合同是去年七月交的。交房办手续时,会计开一张欠条,写欠我违约金一万元。同时他还要我也写个收条,说收到某置业交房违约金一万元,还解释说是留财务做账用的,(当时好多业主都是这么写的),我想请问,我可以要来这违约金么?我该怎么做?谢谢!
管理员回复:

对方向你出具欠条一份,你又向对方出具收条一份,这两张条子是可以互相抵充掉的,所以如果问题正如你所述,那么是无法主张违约金的。但你的问题中似乎还遗漏了其他的信息,因为从常理来看,业主们是不会出具这样的条据的。如果需要可以电话咨询。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9/4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86.214
我于2003年购买陈某自建房屋一套,当时陈某只取得了该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证。因嫌麻烦,我也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名字变更为我的姓名,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今年,我居住的小区遇政府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要陈某和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陈某以未过户为由把我排除在拆迁补偿之外。请问,我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九十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由此可知,房地产转让的双方当事人均有办理转让登记的义务,共同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是陈某的法定义务,你可以与陈某协商解决该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此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还可以陈某独享拆迁补偿费用行为表明不履行共同办理过户登记义务为由,或以陈某不履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房屋所有权转让之合同目的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你与陈某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陈某承担赔偿损失以及其他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在采取上述诉讼手段的同时,为更好地实现你的权利,你亦可向法院申请对安置补偿费用、安置补偿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陈某选择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你也就不能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

  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公民具有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当初你要是及时履行了过户手续,也就不会产生现在的被动状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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