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写 留 言
您的称呼: 您的性别: 选择头像:    头像列表
您的Q Q: 您的邮箱:    
留言内容:
    
留 言 列 表
先生:方义
发表于:2009/8/13       在线聊天              来自:221.130.54.187
姜亚春 律师你好 我是沭阳人 和前妻离婚后 女儿判给了我 抚养费我也没要她的 !现在我各自都有了新家庭 。前段时间 我家女儿在放学的时候 被她偷偷的带走了 而且至今没有音讯 我应该怎么办?请教你一下 谢谢 我想通过法律解决 我的QQ :105957127 025-86980645
管理员回复:

你好,由于法院已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你,所以你现在是孩子的监护人。如果你的前妻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并更抚养权,而你的前妻的实际做法却是严重的侵犯了你的权益。鉴于你想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现状,我们建议你申请原审法院的执行局强制执行,如果你的前妻拒不配合,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罚款。当然,在采取该措施前,我们先建议你协商解决此事,毕竟孩子是双方的,孩子的母亲要求看孩子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尽管手段极端了些,但是不是你没有适当的给予前妻探视权呢,也许你也有些过错。所以希望你慎思。宿迁姜亚春律师

女士:文竹
发表于:2009/8/12       在线聊天              来自:222.49.190.114
您好:我是2004年11月24日注册了一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只年检过一次,后来因没有业务,就没有再继续年检。工商,税务都没有年检。这个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期限是到2014年11月23日。请问这个企业营业执照现在还有用吗?现在这个企业是否可以再现进行商业行为?企业法人的资格还有限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据此规定:如果工商部门没有做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规定,公司的营业执照是有用的但针对你问及的是否可以经营的问题,《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可以进行商业行为,否则会予以罚款。至于资格是否存在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公司营业执照没有被吊销是有资格的。

针对你所述的情况,建议你能够到工商部门予以年检即可,手续也不是很复杂。只要完善一下手续即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见宿迁姜亚春律师网WWW.SQ148.CN中的法律顾问板块。姜亚春律师

先生:落叶无声
发表于:2009/8/12       在线聊天              来自:114.217.198.190
姜律师: 您好,去年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她人离开苏州了(家是泗洪的),电话也联系不上,不知道有没有办法通过法律的方式取得她家庭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否受理。我手上有她本人的借条(但没有身份证号码)、还有两份汇款单(只是部分金额的)。要达到你们受理的要求,需要准备哪些方面的资料。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管理员回复:

你好,诉讼的前提是你必须找到适格的被告。如何找到被告及所在地是你的义务。当然如果你没有办法找到债务人的地址但能确定该债务人的姓名、大概年龄我们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替你找到该债务人。至于能否受理的问题,只要你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债权债务的存在我们是可以接受委托的。所需的资料包括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即可,我们可以通过该债务人的所在地为你维护权益。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8/12       在线聊天              来自:222.59.153.220
今年初,我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购销意向书。约定我购房一套,交纳10万元诚意金(公司出具发票上载明的收费项目为“认购诚意金”)。当我上月按照约定到公司签购房合同时,得知因房价上涨,公司已将该套住房高价卖给了他人。我要求公司双倍赔偿诚意金,但公司认为,诚意金不是定金,无需双倍返还。请问,房价上涨后开发商恶意违约,我的诚意金可否得到双倍返还?
管理员回复:

  尽管公司在收取你的诚意金后,恶意违反房屋购销意向书,但其无需双倍返还。一方面,诚意金不是定金。定金是通过书面约定,一方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双重性:一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二是对违约的一方具有惩罚性质。而“诚意金”只是一个商业上的概念,不仅没有定金所需的明确的担保、惩罚性质,甚至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充其量属于预付款或订金,是买家和开发商之间就商品房买卖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另一方面,你无权要求公司双倍返还诚意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你和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并没有明确约定“诚意金”为定金,也就无法得到支持。当然,值得提醒的是,常有一些不法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的法律知识欠缺,有意混淆“定金”、“诚意金”,使其一旦违约也能逃避应有的惩罚。为此,作为购房者应区分它们并非同一“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明确所交款项的性质,以便维权。

女士:绿叶女士
发表于:2009/8/11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1.108
你好,我想买原宿迁职中教师宿舍楼一套,(位于黄河居委会)属于私有财产。但是土地使用证是原来学校统一办理的,我也看不到。只能看到房产证,我想知道购买是否影响以后拆迁补偿。还有更重要的问题想咨询,房产证是14岁孩子的名字,若要购买能否过户。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已电话回复,故不再多续。建议慎重考虑,不要贪图便宜。姜亚春律师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共2267条记录  页次: 388/454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