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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9/7/27       在线聊天              来自:122.89.250.88
 李某与章某因合伙经商,向我借款30万元用于周转。近日,我向他们索回本息时,李某说他们已经拆伙,我的钱他们言明由章某还,章某也表示愿意还,但称目前经营困难,没钱还债。后经我打听得知,因经营亏损,李某与章某在分掉、隐匿大部分财产、利润后,假装拆伙,由家境拮据的章某继续经营,实则让其以“资不抵债”逃避债务。请问,他们拆伙后约定了债务的偿还人,其他合伙人就不用担责了吗?
管理员回复:

  首先应肯定的是,李某仍应承担还款责任。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也分别指出:“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因此,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某与章某似乎是假拆伙真逃债,其行为违法;但实际上就是他们真拆伙,彼此对合伙期间的债务也必须负连带责任,而不能以已经拆伙、协商好债务分担为由推脱责任。另一方面,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造成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李某与章某通过假拆伙,借以损害你的合法权益,当属其列,故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六条还指出:“合伙人互相串通逃避合伙债务的,除应令其承担清偿责任外,还可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可以对李某、章某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7/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80.98
前不久,我发现我妻子与地方人员苏某有不正当关系,已经严重伤害了我们夫妻感情,我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这期间,她在我外出执勤之际,伙同苏某将我们家中价值15万多元的电器、家具和首饰等物品转移一空。请问: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何法律后果?我是否可以强行抢回这些物品?
管理员回复: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你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你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7/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80.98
  我是一出租车司机,一个月前,在载乘客李某回家时,一个正在马路边玩耍的小孩突然横穿公路,我当即紧急刹车,虽避免了车祸,却由于巨大的惯性,乘客李某的头部撞在挡风玻璃上,李某受了轻伤,用去医疗费1000余元。因为小孩的父亲仅赔偿了200元,李某遂要我承担余款及误工、交通费用。请问,我在特殊情况下紧急刹车致伤乘客有责任吗?
管理员回复:

  基于小孩突然横穿公路,为避免交通事故,你选择了紧急刹车,当属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你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上述法条仅仅是基于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而你对受伤的李某虽无侵权行为,但由于你们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也就决定了你对李某还具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一方面,你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里的“安全”即是对运输对象负有保护义务,应当采取一切谨慎措施避免对乘客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或导致死亡。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伤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免责的事由并不包括紧急避险,即紧急避险不能阻却违约,不能作为免除你承担责任的理由,而事实上李某既无“自身健康原因”,也无对于自己所受到的伤害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当然,这也不排除你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侵权责任向小孩的父亲追偿你的损失。 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7/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80.98
  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现已严重资不抵债,债主经常上门催债,弄得我寝食不安。我知道我国有破产制度,但我不知道个人如何申请破产,请问,个人资不抵债能申请破产吗?
管理员回复:

  我国确实确立了破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的适用对象、破产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四十条亦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由此可见,在我国,破产的对象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私人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而不包括作为自然人的公民个人。同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不属于法人。因此,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是不允许个人申请破产的,也就是说,个人资不抵债只能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7/23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80.98
  我与丈夫婚后出资30万元,以11岁女儿名义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而今,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但就住房的处理产生争执。我认为女儿随我生活,房子应当归我。丈夫提出女儿根本没有能力购房,房屋实际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请问,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离婚时房屋产权归谁?
管理员回复: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该房屋产权属于你们的女儿,你们无权处分该房屋。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你们的女儿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你与丈夫均无权处分。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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