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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9/5/21       在线聊天              来自:222.49.228.73
  前不久,我所在的总公司在某市成立分公司,任命我为分公司经理,但分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同意,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分公司招员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管理员回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据此,你所在的分公司由于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格,不能自行招聘员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8名员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而不是与分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陈晨
发表于:2009/5/21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59.41
请问!我和一个公司共同合作一个项目-找个会计管理我与他们的财务,我和这个公司所签署的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个人与公司可以共同出资成立新公司,但建议您在起草内部协议时注重条款的草拟,否则会陷入被动地位。如果需要,可将拟好的协议让律师予以修改,这对防止以后的纷争会有好处。因已电话联系,故不多续。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女士:王丽
发表于:2009/5/20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54.184
请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住房公积金吗。谢谢。
管理员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因此,法律已经确定了住房公积金在婚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属于共同财产,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财产属性,根据该属性,公积金是可以纳入执行财产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5/19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205.69
你好姜律师,今天我去河东某小区开发商那办理交房的,因为这房子逾期快一年了,违约金有一万多元钱,开发商并没有交违约金,只是那里的会计开一张欠条给我们,欠条上也没注明还款日期。让人想不通的是还要我们也同时开个收条,收条的内容意思是说我们已收到他们的违约金**元。(而不是说收到他们的欠条),然后才把欠条给我们,还解释半天为什么这么写的让我们不太懂。想问一个姜律师,这样的欠条有没有法律效力,还有我们该不该写这个收条。
管理员回复:

你好,针对第一个问题即欠条是否有效力:欠条当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开发商一般不会欠业主的钱,所以法院会查明欠条的真实本意的,如果被查明欠条实际是用作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则对你们相当的不利。原因是开发商会对以后的总违约金不再予以认可,开发商会主张就逾期违约金这块你们已经协调好了,这样一来以后诉讼的话对你们不利。

至于能否打收条,这个是万万不可的,原因同上。

你问及的问题是开发商惯用的手段,所以还是谨慎为好。

法律对开发商逾期交房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总付款的万分之2至万分之5每天的违约金。你们完全可以依据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必完全按照开发商的意图来解决此事。

感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5/19       在线聊天              来自:222.49.228.73
我连有一位三级士官,有一个8个月的小孩。他想离婚,其妻子同意抚养小孩,但在给多少抚养费问题上争执不下。请问:法律规定应当给付多少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如果中途停止给付抚养费有什么法律后果?
管理员回复:

首先,关于应当给付多少抚养费的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有原则性规定,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即:“……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这里的“抚育费”与抚养费是同一含义。其次,关于抚养费给付多长时间的问题,《意见》规定:“……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最后,如果中途停止给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问题,婚姻法第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我想,作为一名现役军人,不会出现不给自己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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