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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陈女士
发表于:2010/12/14       在线聊天              来自:117.95.153.148
姜律师你好,几天前中午我驾驶一辆苏(13)小黑豹在爱圆史荡路上一个十字路口和一个骑摩托车相撞(他从南相北行驶,我们从西相东行驶),我们当时打了120然后报了警,由爱圆医院检查后证实此人身体无问题,但他知道我的车有保险,至今未出院,请问我们该怎么办?(他的摩托车无牌无照无驾驶证)
管理员回复: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您先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在明确双方责任后由对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由于您购买了保险,所以没有必要担心问题的存在。如果其没有身体问题却无故治疗,那么对于该费用保险公司及你方可以要求鉴定治疗的合理性,如果没有必要的合理性,则该费用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14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三个月前,我丈夫步行回家途中,被驾驶一辆无牌无照“黑车”的陈某撞倒,陈某自认为没有被人发现,驾车逃逸,致使我丈夫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交警部门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未发现任何线索,我通过电视、传单等发布广告,公开悬赏5000元寻找目击者、征集破案线索。一周后,警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陈某缉拿归案。我也向举报人兑现了悬赏金。请问,我能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该悬赏金?
管理员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确认悬赏广告中的悬赏酬金为合理支出。一方面,发布此类悬赏广告,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基于犯罪嫌疑人逃逸,导致难于或无法破案的情况下,为寻找逃逸的肇事者、目击者或征集破案线索而被迫为之,此笔费用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依约支付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本不该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扩大损失。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了寻找未知的犯罪嫌疑人而合理支付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列举悬赏金为赔偿项目或范围,并不等于悬赏金不属于赔偿项目或范围,或者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索赔于法无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也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条文采用了列举法概括常用赔偿项目,并用“等”归纳“其他合理费用”,并未用排除法否定其他赔偿项目。因此你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悬赏金。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14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哥和我嫂子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不久前,我哥哥和嫂子在进货途中不幸发生车祸,双双遇难,只剩下一个16岁的孩子还在上学。哥哥和嫂子都是农民,以前生活困难,为了生活和孩子上学欠下了近八万元钱。为了开店,又向朋友借了十万元。 如今,得知两人死亡的消息,各路债主都上门来向孩子要钱,而父母给孩子留下的只有这间小超市,最多值七八万而已。如今年纪尚小的孩子背上沉重的债务,很是艰难,请问有什么办法帮助孩子解决?
管理员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即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产,或是虽有遗产但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负清偿责任;2.继承人自愿清偿。即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或者被继承人根本没有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你哥哥的孩子遇到的属于第1种情况,他继承父母留下的遗产价值不超过十万元,只以这十万元为限对其父母的债务承担责任,超过部分孩子不负清偿责任。

  另外,孩子还小,正在上学,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孩子还可以保留适当遗产作为生活所需。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13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最近,某企业来我县招工,用工条件除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之外,还有一条,就是本人没有犯罪记录。我因年轻气盛,酒后替哥们儿出气,伤害一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没被录用。请问,招工把没有“犯罪记录”作为录用条件,是否涉嫌就业歧视?
管理员回复:

  就业歧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合法目的和原因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劳动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除非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予以剥夺,对于公民在某些特别行业的就业限制,除非法律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限制公民的劳动权。我国把“无犯罪记录证明”作为就职限制确有相关立法规定,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律师法第七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除此以外,在一些生产企业,作为一般的工人应聘,用人单位以“无犯罪记录证明”为录用的门槛,是不妥当的。这样规定不利于这部分人的就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不利于这部分人的挽救和团结。这部分求职者的劳动权利同样应该得到保障和尊重。因此,该企业的招工条件涉嫌就业歧视,你可以去相关部门反映或起诉该企业。

先生:
发表于:2010/12/13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今年22岁,给修车老板当过4个月学徒,在基建公司做过2个月钢筋工,现在一家商场卖电器,累计工龄将近一年。请问我能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年休假制度?”
管理员回复:

  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对于从其他单位新进入现用人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指该职工在原单位与现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复函》也特别作了明确说明: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因此,必须有记载自己工作时间的档案材料,才能向现单位申请休带薪年假。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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