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 写 留 言
您的称呼: 您的性别: 选择头像:    头像列表
您的Q Q: 您的邮箱:    
留言内容:
    
留 言 列 表
女士:梁小姐
发表于:2010/12/9       在线聊天              来自:183.32.18.32
姜律师,是这样的我们有块地,已经转让给第二方,款已经付清。然后第二方再转让给第三方,第二方要我们签订一份是第二方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原来我们跟第一方签订的合同作废。但是我们跟第一方签订的合同就只有他那边说明作废了,是一式三份的合同,只有一方说明作废了。我怕第二方,第三方都向我们要地!请问能怎样解决?
管理员回复: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您没有义务与第三方签订任何的协议,第二方是否将土地转让及如何转让是其自身的事情,与您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正确的解决方式是不参与,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吴
发表于:2010/12/8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57.156
姜律师你好,我于今年8月份做按揭买二手房,已与卖方签订协议,并支付了30%的预付款,余款以按揭形式付给卖方。当时卖方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未办理下来,卖方同意我方先进房装修使用,由于卖方的证不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款不能贷,我们就暂时住房内。在此期间,卖方多次到房里要求我们付全款,并称我们无权使用该房。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实践中,买受人常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银行提供的楼花按揭贷款。在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时,买受人能否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为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您可以要求开发商退回您已支付的房款,并可以要求给付一定的利息。

   另外,如果您有证据证明开发商允许您装修该房屋,那么您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装修费用,及搬家费用等。

   如果此事无法协商,建议诉讼解决。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和妻子今年5月离的婚,本该在3月份结清的住房补贴一直拖到了现在。这部分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管理员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这部分住房补贴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前不久,朋友陈某去云南旅游,我给她2000元托她帮我买一块玉。回来后,她替我带回了一块很漂亮的长方形“玉石”。因为邻居说这块“玉石”是假的,我遂找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结论是该“玉石”是仅值十几元的假货。我找到陈某,她说自己是在一小摊上买的,她自己也花1200元钱买了一块,并出具给我记载购买两块玉石价格3200元的信誉证。我们根据信誉证上的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投诉,当地工商部门回答说查无此人和营业执照。我认为陈某在当地一小摊上购买玉石这样的贵重物品,对我的委托构成了重大过失,应赔偿我的部分损失。但陈某称自己没有购买假货的故意,且自己也有损失,拒绝赔偿我的损失。请问,托人代购物品是假货,损失应由谁承担?
管理员回复:

  首先应肯定的是,你委托朋友购买物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偿委托合同。你们虽然通过口头的形式达成了一个无偿委托合同,但并没有对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你的朋友陈某是否应当赔偿你的损失,关键是看她在购买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心存故意的主观态度是可以排除的,至于其是否有重大过失,从其购买这样贵重的物品她没有在大商店买,而是在小摊上买,可以认为其是有过失的。但她毕竟是在有营业执照(尽管是假的)的小摊上买的,同时也索取了信誉证,且她本人也买了同样的物品。因而,并不能认为她的行为有“重大过失”。综上,她作为委托人虽然存在过失,但没有故意及重大过失,不存在对你进行赔偿的义务,你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了。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李女士的孩子小静是初三学生,今年16岁,未经李女士的许可,从家中拿走现金3000多元,到珠宝店买了一条白金项链,李女士发现后非常气愤,批评了女儿。但她疑问:“孩子还小,作为学生没有能力购买贵重饰品,在这种情况下能找商店退货吗?”
管理员回复:

     这种情况可以将白金项链退回商店,取回货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又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李女士女儿今年16岁,尚在校就读,显然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购买3000多元的白金项链超出了女儿的购买能力,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静未经父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擅自购买项链的行为作为父母(法定代理人)若拒绝认可,则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因此,李女士完全可以要求珠宝店接受退货,取回货款。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首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末页 | 共2267条记录  页次: 208/454 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