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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10/1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我原系一家工厂职工。2009年元月,工厂被一家公司收购时,约定原工厂职工安置补偿由新公司负责。因我当时已年满60岁,便没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去公司上班。半年前,我因原来在工厂时落下的工伤疾病复发,而陆续用去医疗费用2万余元。请问,我能否在新公司享受工伤待遇?
管理员回复: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有权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也强调:“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用人单位凭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向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后列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范围。”

     因此,职工因工负伤痊愈后旧伤复发的,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你原所在工厂经过产权转让已不复存在,但不能因此消灭你作为工伤职工所享有的权利。即你仍有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工伤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报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就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应区别情况对待。一方面,如果工厂已经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则应由当地社保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工厂未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明显已经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工厂必须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工厂已被公司收购,该义务也就应当由公司承接。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而你所反映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一种合并,而赔偿损失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2000年6月,张某与前妻登记结婚,2004年7月生育一儿子。2006年10月,张某离婚,儿子随张某生活,由前妻一次性给付儿子抚育费16万元,此款已经履行交付给张某。张某离婚后,将其儿子扔给父母,其儿子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至今。现张某的儿子马上就要读小学了,各项生活学习费用越来越多,但他却依然不闻不问,老两口非常气愤,不知姜律师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张某离婚后,父母支出的抚育费理应由张某负担。另外,法律规定抚育费案件追索期为两年,所以老两口如果起诉的话,法院只能支持自起诉前两年垫付的抚育费。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lu63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39.180
姜律师您好,沭阳人在外地办民办学校,现在学校交给政府,土地置换。学校借款至今不还,借款人较多、散,如何起诉?如何进行土地保全?费用?
管理员回复:

    您可以直接向学校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给付相关费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您的诉讼请求会得到主张。至于土地保全,由于学校用地为公益用地,所以您无权要求保全。在诉讼中需要的费用有诉讼费与代理费两种,诉讼费由法院收取,后有败诉方给付。代理费由律师收取,费用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与案值大小。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林先生和王女士两年前离婚,有一个10岁的儿子,法院判决归王女士抚养。今年8月暑假,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龙头跑水,不仅自家受损,还泡坏了邻居家新装修的房子和部分家具,邻居家要求赔偿4万元装修费。   王女士单位效益不好,自己又刚生完一场病,花去了大量医药费,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林先生支付赔偿费。林先生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我想替王女士咨询一下有关法律,不知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当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当她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可以要求与林先生一起承担。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海洋
发表于:2010/12/6       在线聊天              来自:222.69.242.130
你好`~! 我刚才看了一下网站 7月21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关地摊族办营业执照的~! 真的可以办理吗
管理员回复:

该条例现在还没有颁布实施,需要等待其颁布并生效后才可以适用。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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