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规定,律师必须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委托人委托律师只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实际上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委派执行职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与同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则构成双重代理,所以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就此问题,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号)指出“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从上述规定来看,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无效。应该说这样的情况是不会出现的,即使出现了也不会影响案件的效力。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