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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高继承
发表于:2010/10/28       在线聊天              来自:114.239.119.83
我的爸爸在建筑工地工作,因为晚上赶工从5楼掉了下来。当时工地的防护网没有,导致掉到了一楼,现在颈椎部位压倒神经导致瘫痪。那个工头是2包工,那与项目部有关系吗?我爸没有什么劳动合同。我想问下像我爸这种情况要采取那些法律保护措施,哪赔偿价在什么范围内
管理员回复:   你所述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工伤案件,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工伤标准予以赔偿。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工伤等级来定。至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与问题没有关系,没有用工合同,该用人单位同样需要给付赔偿。首先你们要做的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其次你们要认定工伤,再次是伤残判定,最后是得到理赔。工伤理赔程序比较复杂,如果有可能最好直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进行诉讼。你们可以起诉项目经理的挂靠单位而不是仅仅起诉所谓的2包工。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徐
发表于:2010/10/28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现在怀孕了,他不想要,我非要生的,但是还没结婚,请问他有义务抚养吗
管理员回复: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您不必担心其是否有义务抚养,因为法律规定其具有抚养义务。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0/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姜律师,今年3月,我在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60万元的商品房,在对该房进行装潢时,我发现屋顶有多处裂缝,我要求开发商换房,但开发商只同意用树脂涂抹的方法来修复裂缝。为了让开发商换房,我将房屋楼顶的裂缝拍照并放大,放置在开发商售楼部门前,并挂上了写有“请来看看某房地产公司卖给我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的横幅。对此,该房地产公司认为我侵犯了他们的名誉权,称要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请问,揭露自购商品房质量问题构成侵权吗?
管理员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分为侮辱和诽谤两种。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诽谤则是指传播虚假或虚构的事实对他人进行不公正的评论。评判一个行为是否具有侮辱、诽膀属性则主要看被传播的事实是否真实、评论是否正当、是否符合道德及公众情感所认可的标准。根据你反映的情况,你宣传所用的裂缝照片系你所购房屋的真实照片,其宣传、展示的是你自己所购房屋客观存在的质量问题,并非捏造的事实。你在横幅上所写的劣质房、豆腐渣工程房也是仅仅指你花60万元购买的那套特定的房屋,并未泛指某开发商销售的其他商品房。此外,你的目的是寻求社会支持、实现舆论监督,其动机是合法的,并非出于恶意或极端不负责任而作出的虚假宣传和评论,很明显不具有侮辱和诽谤属性,因此,不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权侵犯。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10/10/27       在线聊天              来自:218.93.203.78
  我女儿在一家餐厅工作时因火灾去世,据说该餐厅的消防设施不合格才导致火灾后果这么严重。有人说我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有人说我只能二选一。   请问,这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呢?
管理员回复:

  你可以同时请求精神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

  首先,这两项赔偿金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并列条款,属于不同性质的赔偿。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精神抚慰金则是非财产上的损害,是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二者绝不能替代。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统一片蓝天
发表于:2010/10/26       在线聊天              来自:124.129.51.55
我表弟有一个经济适应房的名额、他不需要;请问:他顶名、我买有什么后患吗?
管理员回复: 对于经济适用房你可以购买,但手续上需要以你表弟的名义购买,在购买5年后你可以办理成你的名字。如果合同写的严谨 是可以购买的,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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