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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李文米
发表于:2009/4/18       在线聊天              来自:222.92.61.2
你好!我现在跟妻子闹的 很厉害,想离婚,离婚的 原因是 ,小孩不 是 我 的,她说我们小孩死了,她家在 北京抱过来的 一个,可现在她又怀孕了,医生说 现在她不 可以生,她就 是不 听,现在离婚可以离吗,我 该怎么做,才u能离的 了
管理员回复:

     你好,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女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因为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的。但男方在某些情况下也提出离婚的。第一,双方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机人生安全的可能等 :第二,女方婚后与人通奸致使怀孕,男方可以提出离婚。以上两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是会受理的

       所以,我们很抱歉的告诉你,你现在不可以提出离婚。

      针对你的情况,建议先协商再做决定,千万别意气用事,毕竟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找个人好好劝导她一下,让她理解你的想法,也许问题会有转机。谢谢你的信任,希望你能很好的解决此事。

   

先生:刘义
发表于:2009/4/18       在线聊天              来自:124.118.186.18
我爸爸在工地上生病死了?我们该怎么办??及盼回复
管理员回复:    你好,刘义,首先我们对你很同情。希望你能节哀顺变。

    我们不清楚您的父亲是因为什么原因去世,是单纯的生病还是有其他的原因。所以不好笼统的回答。我们的地址在江苏宿迁市洪泽湖路139号,宿迁市司法局一楼,如果需要,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一般来说我们周末不上班,但有特殊情况是会上班的。

女士:伤心天使
发表于:2009/4/18       在线聊天              来自:222.93.130.87
你好! 我是再婚。我门都在外地打工,我们可以就在外面拿结婚证吗?还是要到他老家还是到我的老家呢
管理员回复:

    你好,我国婚姻登记相关规定是这样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据此规定,你们可以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果你们确想在外地登记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是你们需在打工地居住满一年,且有相关证明,如租房合同、暂住证等。谢谢你的信任。宿迁律师网。如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或当面咨询。

女士:五月天
发表于:2009/4/17       在线聊天              来自:221.13.187.59
丈夫要离婚,原因是我不能生育,所有的夫妻财产都归丈夫所有吗?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可以给你一个明确的答复:是否能够生育与夫妻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这是两个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做出特别约定,。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依法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综上,你的担心是多虑的。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4/17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20.17
律师您好,有件事向您咨询一下。王某中年时,丈夫得了不治之症。王某倾尽全力来维持丈夫的生命。邻居洪某中年丧妻,对王某的日常生活给予了很多帮助,王某很感激,而王某的丈夫想到自己不久于人世,爱妻为给自己治病已是倾家荡产,将来无依无靠,而对洪某也比较熟悉,觉得人挺好的,所以王某的丈夫便从中撮合,王某和洪某终于相爱,在王某丈夫死后,两人登记结婚组成了新的家庭。郑某得知此事,即撰写了题为《破镜终圆》的通讯,并被某报刊登。文章中涉及了王某和原丈夫之间的一段私生活,王某见到报纸后非常气愤,认为郑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公开自己的私生活,毁损其名誉。王某要求郑某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郑某辩称,自己的文章通篇都出于褒扬的口气,赞美原告冲破封建世俗偏见,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事迹,丝毫没有损害王某名誉的动机。事实上,原告名誉也未受到任何损害,相反使读者更加赞扬原告的情操,提高了其社会评价。请问律师,郑某的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呢?
管理员回复:

    名誉是社会对特定人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评价的总和,而对名誉权的侵害是对某人好的名声的诋毁。如根据道听途说或捏造事实,散布他人有不法行为等,即是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而如果捏造事实鼓吹某人是“活雷锋”等则是对其名誉的“拔高”这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侵犯该人名誉权。

  本案郑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对原告王某名誉的“拔高”,但也没有毁损其名誉,所以,不应认定其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但是,郑某公开了王某不愿公开的私生活,这种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他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隐私”是私生活中不足为外人知道的事实,也称生活秘密,隐私并不一定是丑事,其内容完全可能是善美的,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被认为是对他人名誉的损害,即将公民的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认为隐私权属于名誉权的一部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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