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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9/4/17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20.17
跟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或者辩护人不去调查取证,被告人的家人是否可以调查取证?如果可以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管理员回复:     当事人个人和其家人是没有调查取证权的,如果发现相关证据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由办案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他们调查取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4/17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20.17
我看中了一栋二手房,但房主说房屋的土地证是集体土地证。这样的房屋能否购买?法律上是否认可?如果说当时我们在购买时双方签了合同,卖方写明是愿意将连这宅基地一同卖给我们,那这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管理员回复: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因此,你如果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宿迁律师网

女士:2个人不好
发表于:2009/4/17       在线聊天              来自:222.93.130.87
姜律师你好 我和前夫已经离婚了,请问我要是在找人结婚,拿结婚正的时候是或结婚正上要写上再婚呢??
管理员回复:

结婚证上是不会写上再婚字样的,但结婚登记档案上会有再婚字样。这应该没什么影响。

先生:梦中飞
发表于:2009/4/16       在线聊天              来自:124.165.160.47
我妻子在山西省人民医院做胆结石手术 手术后第三天死于医院监护室 后来我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医院认为无过失 不进行赔偿 请问我该如何解决这件事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所反映的是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问题。鉴于双方分歧较大,建议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唯有这样才能辨明对方是否具有医疗过错,或医疗过错大小。也只有在此基础上你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希望你们能够理智解决此事,而不是采取土方法来索要赔偿款。谢谢信任。如有不解可电话询问。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小桑
发表于:2009/4/16       在线聊天              来自:58.219.147.116
本人母亲今年68岁。有高血压病史。于2009年3月30号因左肾囊肿住院。经降压治疗于4月2号上午9点经主冶医生江某做腹腔镜下左肾囊肿去顶减压术。当时血压为140/80。手术后3天我母亲感觉左腿根部麻木。即时向主冶医生江某反映此情况。江某看了一下手术创口说没关系。手术后5天即4月6号护士才说可以下床活动了,我母亲才下床活动。7号母亲出院时再次向主冶医生江某提出来其它都好就是左腿根部仍麻木。江某仍是没有重视。10号晚母亲感觉左腿不适,11号早晨发现左腿已肿行走不便了,当时就去医院检查。血管科医生检查症断为:《深静脉血栓》。血管科医生认为:与手术后未及时活动,下床过晚卧床时间过长活动过少,发现左腿根部麻木时主冶医生江某没有及时预见后果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一定关系。因当地医院无治疗此病于当天转入上一级市医院治疗。 12号我父亲返回当地医院向原主冶医生江某要求复印我母亲住院病历。江某声称我母亲住院病历已上交档案室不在护办室了。因12号是星期日无法调阅。13号上午7点,医院一上班我就来到档案室要求复印我母亲住院病历。档案室管理员说:你母亲住院病历未到归档时间仍在护办室。结果还是在护办室拿出了病历。因此我怀疑主冶医生江某有篡改病历的可能。 就以上情况我向医院要说法。医院回答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出医疗事故鉴定书方可处理。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出医疗事故鉴定书有重要依据是我母亲住院病历。可病历的真实性有多高?? 我就以下几点鉴定陈述是否有效。请指点。不胜感激。 我母亲有高血压病史且年龄偏大,在术后是否应有防范性和预见性措施。 2术后护理人员是否应向患者告知此类病人应在术后良好情况下尽早下床活动,以防长时间卧床易发生如血栓类的并以症(医护人员一直没讲。直到手术后五天才说可以下床活动了)医院方没有尽到保护和风险告之的义务 3术后3天我母亲向主冶医生江某反映左腿根部麻木。其未作出应有的预见,未采取任何措施。当我母亲7号出院时再次向主冶医生江某提出来其它都好就是左腿根部仍麻木。江某仍是没有重视。结果出院2天左腿就形成深静脉血栓。是否与主冶医江某在治疗过程中责任心不强严重失职有关。 4无论是临时医嘱还是长期医嘱都没有提到有可能出现血栓的预防性措施。也没告知患者或家属应注意事项。 5在我母亲住院病历未到归档时间仍在护办室的情况下,我父亲向主冶医生江某提出要求到护办室复印病历。其故意撒谎声称我母亲住院病历已上交档案室不在护办室了。主冶医生江某是否有篡改病历的可能? 以上5点都江有证据证明真实性。且除第5条篡改病历外其余4点主冶医生江某也承认属实。就此情况我能否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提交法院?胜算有几分??请高手指点。不胜感激。目前我母亲仍在市医院进行化栓冶疗。据医生讲随时有生命危险!!!!!!
管理员回复:

你好,首先感谢你的信任。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经详尽阅读。针对你的情况,我们提出一下意见,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同所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你及医院对该起事件如果需要查清,都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展开下一步工作。所以我们强烈建议你能够搜集病历资料,包括住院证、病案首页、诊断证明、出院证、费用清单、用药清单等等,这是你以后维权的最原始证据。这也就从根本上预防或杜绝了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其实你也不必担心院方会篡改病历,因为如果院方篡改病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院方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另外,你所提供的参考是很有价值的,这些在以后的医疗鉴定中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交。

相信自己,也请相信法律,我们认为你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由于医疗事故纠纷涉及很多专业问题,我们建议你能寻求律师的帮助。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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