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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小王
发表于:2009/4/16       在线聊天              来自:221.227.190.77
我和朋友两人买了二手剑杆织布机,机器牌子是无锡四纺剑杆织机.但是回来发现不是的.而且他跟我们签合同用的是假名字,请问我们该如何操做?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的问题已电话回复,故不再多续。建议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当然,在起诉前希望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先生:
发表于:2009/4/15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0.107
  三个月前,我丈夫步行回家途中,被驾驶一辆无牌无照“黑车”的陈某撞倒,陈某自认为没有被人发现,驾车逃逸,致使我丈夫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因交警部门经过近一个月的侦查未发现任何线索,我通过电视、传单等发布广告,公开悬赏5000元寻找目击者、征集破案线索。一周后,警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陈某缉拿归案。我也向举报人兑现了悬赏金。请问,我能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该悬赏金?
管理员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以确认悬赏广告中的悬赏酬金为合理支出。一方面,发布此类悬赏广告,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基于犯罪嫌疑人逃逸,导致难于或无法破案的情况下,为寻找逃逸的肇事者、目击者或征集破案线索而被迫为之,此笔费用是犯罪嫌疑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间接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在依约支付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本不该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扩大损失。受害人及其家属为了寻找未知的犯罪嫌疑人而合理支付并无不当。另一方面,法律没有明确列举悬赏金为赔偿项目或范围,并不等于悬赏金不属于赔偿项目或范围,或者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索赔于法无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也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该条文采用了列举法概括常用赔偿项目,并用“等”归纳“其他合理费用”,并未用排除法否定其他赔偿项目。因此你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悬赏金。 宿迁律师网

先生:宋
发表于:2009/4/15       在线聊天              来自:123.128.223.156
管理员回复:请在留言后点击确定。宿迁律师网
女士:潘
发表于:2009/4/14       在线聊天              来自:222.94.49.105
1997年的时候,我父亲和安徽人做生意。就在那年别人欠了我父亲大概有十万元的债务,只因没钱付生意款,就写了欠条。也没说什么时候还。就这样拖到现在也没还。请问:我父亲的钱有要回的可能吗?我们该采取怎么样的方法讨回呢?
管理员回复:

你好,你所问及的问题是简单的欠款纠纷。此类纠纷比较容易诉讼解决,应该不存在败诉的风险,但这里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一直向债务人索要该欠款,则超过两年便逝去胜诉权,当然,目前法院对诉讼时效审查的不严,所以主张该款项不会很难。

上述回答是通过诉讼解决的方法,我们认为也许你只有选择这种手段了,不然也不会十年之久拿不到钱。

建议在起诉前能够寻找对方财产,并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只有这样你才能避免诉讼胜诉后却拿不到钱的境地。

谢谢你的信任,上述回答有诸多法律术语,希望你能理解,如有不解可以继续联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4/13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0.107
2007年6月19日,我借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上三个月的利息在下三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此后,虽经我多次催收,顾某均以无钱还为由拒付本金与利息。我想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是利滚利的复利计算方法,法院不会支持我的请求。请问,我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管理员回复:

  复利是指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由此可知,计算复利确实是被禁止的。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禁止计算复利的规定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因此,你和顾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四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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