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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
发表于:2009/4/12       在线聊天              来自:218.76.88.145
他没有经房东同意转让门面送我合法吗
管理员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不是很全面,也许是您的操作上出现了问题。但可以看出您的问题的大意:即对方私自转让门面房给您。据此,我们认为对方是没有权利将该门面房交给你的,因为这侵犯了房东的房屋所有权。当然,如果对方有转租该房屋的权利且承租房屋还没有到达期限,对方是可以转租该门面房以还清债务的。

    由于问题不太清楚,所以难免答复上有些问题,如有其他疑问,可以留言或电话联系。谢谢信任。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指上烟云
发表于:2009/4/12       在线聊天              来自:117.84.71.243
我母亲被电动自行车撞了造成腰椎骨折,已经一周了肇事者未付医疗费用,人也不来医院。找交警他们也没有任何答复该怎么办?
管理员回复:

你好,目前你需要做到是要求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书中会有双方责任大小的决定。(交警部门会给予处理的,而不会置之不理,如果那样你可以向其领导反映)在此基础上,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如果差距较大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索要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先生:
发表于:2009/4/11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68.68
我是一名路桥施工员,因在工作中出现错误,被老板辞退。如今单位不给结工资,找劳动局也没有办法。我现在该找谁或哪个部门解决?
管理员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你确实因为工作中出现以上情况,被单位辞退,那么单位的行为并不不当,但应当支付当月已工作天数的工资,也就是说,单位不给结工资是不对的。

  另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你可以据此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并赔偿。

  如果你的过错并未达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用人单位单方辞退你,则属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需要向你两倍支付赔偿金。

先生:
发表于:2009/4/11       在线聊天              来自:122.195.168.68
我一亲戚在网吧猝死,男性,30多岁,连续几天在网吧通宵,晚上开始至早上8点再回家,再晚上通宵。网吧是24小时营业的,由此可以赔偿多少呢?
管理员回复:     你好,网吧恐怕对此不承担责任。因为你的亲戚30多岁,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上网行为有自我认识能力,且网吧24小时营业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你没有理由要求网吧赔偿。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但是,2005年9月,根据全国网吧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发布的《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各地政府基本上都放开了网吧的经营时间限制,可以全天经营。(宿迁律师网)

先生:
发表于:2009/4/11       在线聊天              来自:221.174.210.107
两年前,我公司通过竞买竞得市区“03”号地块建设某花园住宅。当时市政府要求我公司建设的限价房一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定向、定价、定时开发和销售。后花园住宅一期工程10幢274套计3万多平方米低价位商品房建成并获准销售。由于是定向销售,我公司仅售出49套低价位商品房,二期工程建设因此受阻。在与政府沟通无果后,我公司即向社会公开销售花园住宅。前不久,被告市房管局在当地日报上发布“忠告”,主要内容为:某花园住宅是经市政府批准专门用于拆迁安置的低价位商品房,未经市政府认定的对象不得购买,否则后果自负。我公司认为房管局发布的“忠告”侵犯了我公司对商品房的自主销售权,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法院会受理我公司的起诉吗?
管理员回复:

    法院是否受理你公司的起诉,主要看“忠告”行为是否可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房管局发布的“忠告”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忠告”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房管局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机关或组织依法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可诉性。你来信中提及的“忠告”发布者市房管局,系拥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身份具备行政管理的职权因素。

    第二,“忠告”行为是房管局实施的与其行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在房管局发布的“忠告”中,“未经市政府认定的对象不得购买、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显示了房管局要求他人不得随意购买花园住宅商品房的意思表示,作出“忠告”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自身的职权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管理。

    第三,“忠告”行为是对你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一个行政行为如对任何人都不产生实际影响和支配力,向法院起诉就失去意义,也毫无必要。房管局的“忠告”直接限制了你公司对花园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不论这一限制是否合法,其对你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却是不容否认的。

    因此,房管局在媒体上发布“忠告”已经对你公司的商品房自主销售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当然有权以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而将“忠告”这一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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