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回复: 法院是否受理你公司的起诉,主要看“忠告”行为是否可诉。《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由此可以看出,房管局发布的“忠告”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主要理由是:
第一,“忠告”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房管局所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机关或组织依法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其所实施的行为就不是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可诉性。你来信中提及的“忠告”发布者市房管局,系拥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其身份具备行政管理的职权因素。
第二,“忠告”行为是房管局实施的与其行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在房管局发布的“忠告”中,“未经市政府认定的对象不得购买、否则后果自负”等内容显示了房管局要求他人不得随意购买花园住宅商品房的意思表示,作出“忠告”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自身的职权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管理。
第三,“忠告”行为是对你公司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一个行政行为如对任何人都不产生实际影响和支配力,向法院起诉就失去意义,也毫无必要。房管局的“忠告”直接限制了你公司对花园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不论这一限制是否合法,其对你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却是不容否认的。
因此,房管局在媒体上发布“忠告”已经对你公司的商品房自主销售权利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当然有权以经营自主权受到侵犯而将“忠告”这一纠纷提交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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